封面新闻记者罗轩
近日,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2024年全市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开江县一医院医用分子筛制氧机富氧空气浓度低于90%,被认定使用劣药,但因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被罚2万元。
据了解,2023年10月23日,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开江某医院使用的富氧空气(93%氧)进行了抽样检查。2023年11月10日,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氧气浓度67.1%,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2023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向该医院送达了《检验报告》,同时对该院负一楼的医用分子筛制氧机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制氧机屏幕显示氧气浓度70.10%,氧浓度报警:低,氧气压力0.47MPa,氧压力报警:正常,运行状态:停止等内容。
经调查,该院于2021年11月8日以70000元的单价从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1台医用分子筛制氧机,该制氧机型号为TY0-30,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有效期为10年,生产厂家河南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购进后即安放于医院负一楼生产富氧空气(93%氧)为住院患者使用。使用方式为氧气吸入(2.7元/小时)、氧气吸入中心给氧(间断吸氧,3元/小时)、氧气吸入低流量给氧(持续吸氧,32元/12小时)、氧气吸入中心给氧(持续吸氧,65元/天)。因该医院未及时发现医用分子筛制氧机发生故障,其生产的富氧空气浓度低于90%,导致向患者使用了不合格富氧空气。
另据调查,在抽样调查的第二天,2023年10月24日,该医院便暂停使用发生故障的医用分子筛制氧机。因无法查证医用分子筛制氧机发生故障的具体时间,无法查明使用不合格富氧空气(93%氧)的具体数量及金额,故无法计算使用不合格富氧空气(93%氧)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最终,认定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2024年6月21日,开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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