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股东在投资过程中,为了避免风险,会跟目标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股东对目标公司投入的资金,无论目标公司盈亏,其在投资期间均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即“固定收益条款”。但是股东对公司的经营应是共担风险,对于股东约定收取“固定收益”条款,应当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
经典案例
2002年1月3日,甲与A公司签订出资协议,甲向A公司投资,持有A公司20%的股份。双方约定甲每年所获出资回报与A公司经营业绩无关;A公司给甲的出资回报固定为人民币20万元每年。
2004年12月,A公司改制,甲最终持有8%股权。2010年4月20日,甲与A公司又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如实际分红超过20万元时,以实际分红为准,该协议期限为三年。2009年—2015年期间,A公司决议分红共九次,每年向甲分红20万。
2017年,甲认为A公司给其分配的利润金额不对,按照其8%的比例,公司分配的金额已实际超过20万,但A公司仍支付给甲20万元。于是甲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补足分红款。
法院认为,A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决议中,利润分配方案并未按照各股东的实缴比例进行分配,对于甲是按照固定利润20万元分配,其余股东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配。决议经包括甲在内的所有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并签字盖章确认。决议符合全体股东的意思自治,合法有效。就甲主张的异议期间的分配,A公司在该期间做出的利润分配决议甲已同意并签字确认,也从未提出异议,该实际分配方案与2002年一致。其要求按股权比例分取红利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风险提示
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依法享有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利润的权利。对于分红比例,法律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除外。即若股东约定了其他的分红方式,按照约定的为准,若股东对分红存在异议的,应在股东会决议时及时提出,否则股东同意并在利润分配决议上签字确认后,分红方式将按决议进行确定的进行。
公司治理建议
股东约定固定分红时,应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呢?我们建议;
1、与公司约定固定分红存在无效风险
股东投资公司,作为公司的股东,应是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包括亏损的风险,和投资款折损甚至完全灭失的风险。股东与公司约定固定收益条款后,在公司无利润可分配时,公司仍需要向股东分配利润,那么如果公司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提起诉讼,法院将会以该约定风险收益不对等, 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判决该约定无效。
2、与公司约定可调整投资协议条款
若股东与公司主体签订投资固定分红协议,那么为防止约定无效,双方可在投资协议中约定“若小股东当年分得的利润不足20万元的, 不足部分由第二年利润补足, 即第二年小股东应分得的利润为20万+去年未分的利润”。此种约定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亦不违背无盈不分原则。
3、与股东约定固定分红
如上述所说,当公司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分红时,或根本没有利润时,向股东支付固定分红,会缩减公司注册资本。这种情况下,分红的行为会成为一种变相的抽逃出资,会存在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但是股东可以与公司的大股东签订协议,由大股东来支付,不会涉及公司涉及公司和债权人利益,那么不会被判决无效。关于分红还可阅读《》【公司法研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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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 委员
盈科公司法律事务部 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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