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济南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0章44条,涵盖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各管理环节。
记者了解到,《办法》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首先,《办法》按照把握总体原则,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概念、适用范围、编制原则等作出规定,坚持全面覆盖、独立完整、收支平衡、讲求绩效原则,加大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力度。其中明确提出,《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办法》的第二个方面是明确管理职责。确定市财政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职责边界,细化任务分工,建立权责明晰的工作机制;明确国资预算单位应定期梳理所监管国有企业全级次名单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建立并及时更新市级国有企业名录库,为收支预算测算提供有效支撑。
《办法》还界定了收支范围。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标准,提高国资预算企业利润上缴比例,市属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上缴利润收入,其中金融企业、资源类企业上缴比例不低于35%。为实现特定调控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在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缴利润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向其收取固定数额利润。承担市级储备粮任务的政策性企业,可免缴利润收入。同时,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内容,对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转移性支出等进行了优化,对支出管理流程作了调整完善。
在优化预算流程方面,《办法》细化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程序,对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的编制依据、预(决)算批复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上缴和支出安排要求。
在加强绩效监督方面,《办法》明确市财政局牵头实施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增强财会监督、审计监督质效。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对所监管(所属)企业设置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情况的考核指标,并纳入企业年度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内容。对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责以及处罚、处分等作出规定,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效益。(新黄河记者: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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