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些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风险分担机制的国际经验:
一、英国:
1、完善法律体系:
政府确立了如公共合同法和公用事业单位合同法等重要法规,还有细项规范性文件。完善的法律降低了合约风险和法律风险,为PPP模式发展提供保障,随着法律法规逐步完善,PFI模式得以快速发展。
2、建立公私合作机制:
建立合作协商机制,通过合同明确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双方应承担的风险和相应收益,并事先设立内部解决机制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争端。在项目动工前,正确识别可能面临的风险,双方进行细致分析、评估与谈判,进而合理分担。对于双方均不能承担的风险,建立开放合作框架共同应对。例如在交通项目中,对于土地规划等因政策改变造成的风险,由政府承担;而在项目技术和管理方面的风险,私人部门更具专业性,可由其承担。
3、创新运用金融工具:
超过75%的PPP项目由地方政府负责执行,中央政府在不同阶段实施不同的资金扶持政策。在PPP模式推广初期,设立PPP项目引导基金支持地方政府,减少管理成本和降低操作风险;在推广困难时期,利用临时合作贷款、政府担保等金融工具进行项目融资,用商业化的操作模式暂时填补资本的空缺。
4、确立完善的风险评价制度:
财政部标准化规定物有所值(VFM)的评价程序,帮助采购局评价项目价值、识别风险并做出决策,也能使私人部门明确看到稳定的利益所在。通过要求私人部门提供预期和实际的净资产收益率用于政府信息发布、适当公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披露项目负债状况、在项目公司董事会中引入政府和相关办事处的观察员等方式,使信息透明化,解决社会公信力问题。
二、加拿大:
1、设立专项基金:
为推动PPP模式发展,加拿大政府设立PPP专项基金以提供融资优惠,建立联邦公私合作部门,并通过加大投资刺激该部门增加融资。
2、明确风险分担:
以加拿大第一个污泥处理PPP项目(萨德博里市污泥处理项目)为例,采用DBFOM模式。建设成本风险在竣工前完全转移至私人部门(n-virosudburylp),竣工后私人部门承担剩余建设成本风险,运营期内项目运营收益逐步补偿建设成本。市政府每年向其支付一定费用,并通过预定移交标准、移交保证款等途径将部分风险转移至私人部门。质量风险由私人部门承担,并负责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工作。
三、澳大利亚:
- 成立专业机构:2000年,维多利亚州建立了地方性的PPP单位,2008年创立全国层次的PPP单位,即澳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 Australia,简称IAU)。IAU面向基础设施领域,负责全国各级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和政策,其核心职能是推广PPP,同时承担其他一些工作。2008年,IAU与澳全国PPP论坛创造了一个全国性的PPP政策框架和标准,要求各级政府所有成本超过5千万澳元的项目,必须把PPP作为备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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