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男子被控强奸罪服刑27年后获再审,其子发声

新京报2024-08-29 17:55:03  128

27年后,75岁的杨徐邱再次站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

1994年,他被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欲图强奸李某某未果遂杀害对方,此外还多次强奸同村的金某。归案后,杨徐邱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之后翻供,称案发当晚他本人在家,没有杀害李某某,此前也没有强奸金某。

最终,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理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仍判决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徐邱上诉后,1994年6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高院)认为原判量刑偏重,改判杨徐邱死缓。随后,杨徐邱向云南高院申诉被驳回。

杨徐邱始终坚持自己没有杀人、也没有强奸别人,他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申诉。2017年12月19日,服刑的杨徐邱终于收到了来自最高院的再审决定书。最高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杨徐邱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云南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2020年6月1日,云南高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将此案发回原一审法院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8月29日9时许,大理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重审杨徐邱故意杀人、强奸一案,杨徐邱服刑27年后,再次站上被告席。

8月29日,杨徐邱(左四)与家人一同出发前往大理中级人民法院。 受访者供图

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大理中级人民法院1994年4月28日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当时法院审理查明,杨徐邱与被害人李某某生前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1993年3月25日20时许,杨徐邱身带匕首至李某某家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李某某的拒绝后,遂起杀人恶念。杨徐邱拔出匕首向李某某的胸、背部位连刺数刀,李某某被刺后与杨徐邱夺刀撕打。杨徐邱又向李某某手、脚等部位猛刺数刀,见其未死,杨徐邱又从堂屋门外台坎上拿了一把钢板锄,对李某某的头部猛击了一下,致对方当即倒地,随后杨徐邱再持锄头向李的右侧面部猛击一下,后逃离现场。李某某因颅胸损伤及失血性休克死亡。

判决书同时显示,1986年9月,杨徐邱曾携带匕首窜至同村金某菜园内,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拒绝,便持匕首对金某威胁并致对方右胸部轻伤,随后实施强奸。数日后,杨徐邱又窜至金某家,对金某再次实施强奸。

大理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多次申诉后获重审机会

杨徐邱上诉后,云南高院审理了此案,据该院1994年6月10日的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杨徐邱欲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便将对方杀害,并曾先后两次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了金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亦合法,但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原判量刑偏重。最终,云南高院改判撤销大理中级人民法院形事附带民事判决,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改判后,杨徐邱仍不服判决结果,以“原判认定的不是事实”等为由提出申诉。1998年11月11日,云南高院认为杨徐邱杀害李某某、强奸金某的事实清楚,驳回了杨徐邱的申诉。

杨徐邱仍对判决结果有异议,向最高院提出了申诉,以“有关供述系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具备作案时间”等为由,向最高院申诉,请求改判无罪。据最高院2017年12月29日的再审决定书显示,该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杨徐邱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杨徐邱的申诉理由部分成立,指令云南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云南高院2020年6月1日刑事裁定书显示,云南高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认为,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该院1994年作出的刑事判决和大理中级人民法院1994年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大理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再审决定书。 受访者供图

重审今日开庭,择日宣判

据媒体报道,受云南省司法厅指派,云南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范晓媛担任该案重审阶段辩护人。范晓媛说,该案证据不足,主要是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杨徐邱杀人,全案无血迹DNA检测、比对;作案时间、作案动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强奸罪的指控是多年后,无任何补强证据。

范晓媛称,本案证据链的起点是“一个穿白衣的老汉”,但当年杨徐邱并非老汉,且目击证人曹某某又承认当时“光线暗、看不清”。

除此之外,证明作案时间和作案动机的关键证人的询问笔录,签名处存在他人代签的情况,证人赵某某、邱某某、金某某(原案被害人)在不同笔录上的签字,笔迹完全不同,无法被合理解释。范晓媛还指出,案卷材料显示,杨徐邱对作案凶器的供述并不一致,其最早供述是“自家打制的杀猪刀”,后又说是“铜壳的匕首”,及“钢板锄”或“铁板锄”。

2020年12月9日,大理市看守所作出《释放证明书》,因决定对杨徐邱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经大理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杨徐邱予以释放。

2021年12月8日,大理中级人民法院又做出《监视居住决定书》,决定继续对该院正在审理的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一案的被告人杨徐邱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期限为六个月。

杨徐邱的儿子邱云波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父亲被监视居住的场所是永平县当地的一处廉租房里。杨徐邱刑期于2020年12月9日结束,父亲在看守所和监狱中前后累计关押了27年。

今日9时,大理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杨徐邱故意杀人、强奸罪再审一案。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庭审共进行了3个半小时,13时许结束。

庭审结束后,杨徐邱告诉新京报记者,今天他和辩护律师,以及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均有出庭,庭审主要围绕杨徐邱是否存在故意杀人和强奸的事实进行展开。对于原审判决认定的杀人罪和强奸罪,自己当庭拒绝承认,“自己没做过的事情坚决不认,无论多久都不会承认。”

“无论结果怎么样,我都希望法院能够尽快作出公正的判决。”新京报记者获悉,今日庭审当庭未宣判。

新京报记者慕宏举闫沫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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