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听说过今年4月,某个小网红杨立新,因为婚内出轨怀孕要打胎,被情人杀害的案子。
此案情的谁是谁非我们暂且不去处理,但是我们注意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司法上和社会上对于“婚内出轨权”的认知,尤其是女性的婚内出轨权,是存在巨大的差异的。
简单来说,司法上承认并且保护女性的婚内出轨权,但是社会上很大一部分人,还不愿意承认和接受女性的婚内出轨权,而这是很多恶性案件产生的原因。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法律上对于女性婚内出轨权的解释。
2022年1月2日,山东省高院官方公众号的一篇推文《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就引起了网友们的强烈反响。事实上,在这篇文章里,已经很大程度上表示了当前司法系统,对于女性婚内出轨权的保护和支持。出轨,不是能够离婚的理由,真正的离婚理由,是要确定两人长期同居从而事实上犯了重婚罪,或者是对方在出轨的时候,同时给对方带来了经济上面或者其它方面的损失。单纯的开房出轨之类的,并不是法院支持离婚的理由。换句话说,如果一个男人的老婆,单纯在旅游过程中,遇上了一个小鲜肉并且发生了关系,此后完全没有联系,那么并不构成离婚的理由,即使丈夫发现了他们的聊天记录或视频之类,坐实了女方的出轨。相反,如果妻子爱上小鲜肉,并且把丈夫上缴的工资用来给小鲜肉买礼物之类的,那么就损害了丈夫的利益,这就构成了离婚的理由。
我国关于婚姻的相关法律,基本上都在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里面。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注意一下,这里面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没写男性,所以本文也只讨论女性的婚内出轨权。那么,这个“合法权益”里面,是否包括妇女的婚内出轨权呢?从这条法律条文里面是看不出来的。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里面提到,夫妻应该互相忠实,那么婚内出轨是否包含在这个互相忠实的范围内呢?我们在这一条里,是看不出来的。但是,我们从后续的两则法条里面,可以大致看出到底包括还是不包括。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这两条其实说得很明确了,前一条明确表示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存在,并且具有同等权利。那么非婚生子女怎么出来的?总不会是路边捡的正好一测和自己有血缘关系吧。
后一条则明确表示了女方怀孕或流产,男方都不能离婚。但是并没有写孩子一定得是男方的。换句话说,女方怀的是别人的孩子,男方要求离婚,法律是不支持的。
所以从上面的法律条文上,我们可以看出,从司法实践上来讲,我们是保护女性出轨的合法权益的。但是这句话无疑会被很多人,尤其是很多男性骂。这就是本文要讨论的重点了:法律上对于女性出轨权的保护,并不被社会所认可。
不仅男人不认可,很多女人也不认可。如果一个女人婚内出轨,会受到整个社会的荡妇羞辱。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单独把女性婚内出轨权拿出来说的原因,很多男性,找个小三儿,换个老婆,约个主播,去个洗浴中心、KTV,租个豪车泡妹子,不仅不会被羞辱,反而会有很多人羡慕。从社会上来讲,无论是早年的三妻四妾逛青楼还是现在的凯迪拉克车友群,对于男性出轨,都是鼓励和支持的,甚至还是男人成功的象征。
反过来,对于女性则是要求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守妇道立贞洁牌坊。在这种社会压迫下,别说支持女性婚内出轨权,就是多交了几个男朋友,都会被八卦为水性杨花。
这个现象的产生有很多因素,但是男女生理上的差异和私有制经济是最大的影响因素。因为长期以来,男性都是家庭财富的主要创造者,而男性却又很难确定女方生的孩子是自己的,所以为了避免让其他人的孩子继承自己辛苦创造的财富,对于靠自己吃饭的女性加以各种束缚,就是难免的了。这也是长期以来社会对女性进行压抑的原因。
但是进入现代,很多女性都已经有了自己的经济能力,同时孩子也可以通过DNA验证很容易的确定到底是谁的,同时,也有大量优秀的女法官进入了司法系统,在这种背景下,女性的婚内出轨权,便越来越多的引起了各界人士的重视。
可以说,对于女性婚内出轨权的保护,是社会发展,文明进步,体制健全条件下产生的必然结果。社会只有接受并尊重女性的这种合法权益,才会减少因此产生的各类矛盾、冲突和司法案件,从而为建设和谐文明的社会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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