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吸引投资人垫资建设学校,结果项目完工后,投资人在工程款结算环节产生了合同纠纷。
然而,在此后的诉讼环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通过不认定最后签定的合同、对司法鉴定报告不认可、采信非法证据、承办法官团队解散程序违法作出判决等手法,在造价136412831.04元的工程结算中,直接了造成投资人超过4000万元的损失,导致投资人血本无归。
更让投资人意外的是,该学校作为政府的投资项目,现如今却被承包给私人经营,历经两次更名,其中的细节耐人寻味。
投资人全额垫资介入政府招商引资项目
2013年,贵州省思南县政府明确将思南县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园区分校(下称“思南职校”)建设项目,明确为招商引资项目。该项目的实施方式为由投资人全额垫资建设,再由思南县政府依据当时的政策,向国家申请专项资金支付给投资人。
同年7月20日,思南教育园区工程建设指挥部与福建省贤峰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下称“福建贤锋”)签订《贵州省思南职校建设项目投资意向协议》(下称“投资意向协议”),魏文桂以福建贤峰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署该协议,该协议约定“思南教育园区工程建设指挥部将思南职校建设发包给福建贤峰承建;采取投资商全额出资建设”等。
2013年11月21日,魏文桂又以福建贤峰法定代表人身份与赵红强、孙金山签订《建设项目内部合作协议》,约定由赵红强、孙金山等人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福建贤峰公司承建的思南职校房屋建筑工程、装修装饰部分工程,计价方式是根据2004版《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计价;工程结算总价最终以思南县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为准…”等,该内部承包协议签订后,孙金山、赵红强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建房。
按上述约定,案涉项目的工程造价为1.3亿元。
上述约定得以达成,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当时国家有相关政策,地方政府又没有钱,只能通过投资人垫资建好学校,移交给思南县政府之后,再由思南县政府向国家申请专项资金支付投资人。
一开始,这看上去是一个双赢的项目。
工程接近完工,施工方被叫停被迫签订“新协议”
此后,为了在形式上使项目合法,项目各方又展开了系列操作。
2013年12月11日,思南贤锋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思南贤锋”)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魏文桂。
2014年8月3日,魏文桂又以思南贤锋法定代表人身份与思南县政府签订项目《招商引资合同》,该合同约定“思南县政府将思南职校建设项目发包给思南贤锋承建;建设方式采用思南贤锋全额垫资的方式建设;本项目招商业主为思南县教育局,思南贤锋必须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企业进行施工;工程结算总价最终以思南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结果为准……”。
思南贤锋根据其与思南县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合同要求,在形式上明确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后与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玉茗公司签订相关协议。
此时,孙金山、赵红强的施工队伍已经完成了项目的主体,施工进度超过了70%。
但此时,业主方与施工方的矛盾点也开始产生:业主方要求对项目重新招标,计价方式调整总价降低;而施工方同意招标,但计价则应当依照之前的“贵州省04版定额”约定执行。由于双方谈不拢,矛盾也因此而产生。
为了迫使孙金山、赵红强就范,在无任何质量问题的前提下,2015年7月,思南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向思南职校及思南贤锋下发“质监(2015)改字第028号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以“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等”质量问题,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僵持之中,项目无端被停工8个月。此间,原施工班组撤离,造成了后期复工建设成本的大幅提升,给施工方造成了600多万的损失。
迫于垫资建设成本、复工后面临人工增加成本等多方压力,无奈之下,2015年7月3日,孙金山、赵红强与思南贤锋签订了《同意招标通知》。
2015年7月24日,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过招投标程序后确定玉茗公司为涉案工程承包人,中标后,玉茗公司与思南职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5年11月30日,玉茗公司与孙金山、赵红强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原福建贤峰与孙金山、赵红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对案涉工程款的计价标准最终确认为贵州省04版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套价等”。
2017年6月9日,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同年9月,投入使用。
工程造价结算争议陷入6年诉讼僵局
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后,施工方孙金山、赵洪强等人向业主方提出结算申请。然而,双方就计价方式,究竟是以最后于2015年11月30日签订合同约定的“贵州省04版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套价”计价,还是以思南县审计局另外启用一套调价格、调材料的标准计价,而引发了造价相差巨大的矛盾。
赵红强表示,案涉项目实际施工按约定的“贵州省04版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套价”综合计算,工程款应为136412831.04元,实际收到8200万元,扣税后,剩余43771994.7元工程款尚未支付,而地方政府委托贵州正业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下称“正业公司”),对争议项目审定的金额为113782230.21元(土石方及挡土墙工程,不包含在本次结算房屋内),其通过改变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导致项目建筑工程、装修装饰部分的结算总价被削减约4000万元(含误工费、司法鉴定费、民工工资资价差、利息等),这样做的直接结果,就是投资人血本无归。
双方僵持不下,孙金山、赵红强于2018年11月,将玉茗公司、思南贤锋和思南职校起诉至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确认玉茗公司与孙金山、赵红强于2015年11月30日签订《补充协议》无效;确认玉茗公司与思南职校于2015年7月2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判令三方向其支付工程款40832071.84元、停工损失6294110.87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判令三方承担本案的鉴定费200万元;判令思南职校承担全部的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等。
一审诉讼过程中,思南贤锋提起反诉,经审查,法院对反诉请求一并立案审理。
一审中,孙金山、赵红强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思南贤锋申请对涉案工程工程量分项统计鉴定。
孙金山、赵红强的《鉴定申请书》载明三项内容:1、对贵州正业公司作出的司造结(2018)631号结算审核报告书以外的(30张)工程签证单载明的工程量进行鉴定;2、所有工程的单价按照2004版《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计价并按黔[2011]564号《关于调整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的通知》进行人工费和机械费调差计算;3、因被告原因延误工期造成的停工损失。”
2019年1月8日,经铜仁中院同意并确认上述鉴定内容后,依法委托德汇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造价、工程量分项统计及停工损失进行鉴定。
2019年8月1日,德汇公司对案涉工程作出造价鉴定;2019年11月5日,德汇公司对案涉《思南职校项目内部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下浮内容作出鉴定报告。德汇公司的鉴定结果显示:案涉工程总造价为136412831.04元(其中,合同内项目鉴定计价128548996.32元;签证部分鉴定计价1569723.85元);停工损失6294110.87元。
2019年9月29日,铜仁中院再一次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明确。
此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案涉工程究竟是按照招商引资合同(包括最后一份协议)约定的“04定额计价,还是按照业主方委托正业公司调减后审定的结果为依据,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与质证。
原告孙金山、赵红强方在质证中指出,正业公司的审定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存在违法之处,其中仅仅错项、漏项就有600余万元,该问题在2017年11月17日,由思南教育园区工程建设指挥部呈报给思南县人民政府的《关于请求调整思南县中等职业学校分校区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文件中涉及综合单价组价错项、清单漏项及主要材料价格的报告》中得以确认,分管副县长黄仕军曾专门批示研究处理。
据此,孙金山、赵洪强方认为,在正业公司作出的审定报告因存在错项、漏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德汇公司的司法鉴定报告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应当以后者为采信依据。
然而,令孙金山、赵红强意外的是铜仁中院偏偏采信了正业公司的报告,而对德汇公司的司法鉴定报告中的3项内容,无一采信。
2020年4月14日,铜仁中院作出(2018)黔06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玉茗公司与思南职校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孙金山、赵红强与玉茗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思南贤锋支付孙金山、赵红强工程款10089486.21元及利息,玉茗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及利息责任;驳回孙金山、赵红强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了思南贤锋的反诉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一审中,思南贤峰等人主张代付农民工工资21948667元,由于没有提供任何原始原件和支付凭证,故一审法院没有组织质证。
终审判决更离奇:承办法官失踪,被指挂名判决
赵红强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遂于2020年4月底起诉至贵州省高院。
2020年12月,贵州高院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案件发回铜仁中院重审。铜仁中院重审,悉数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思南贤峰向孙金山、赵红强支付工程款10089486.21元。这一判决结果,与孙、赵二人主张的工程款40832071.84元、停工损失6294110.87元以及鉴定费200万元总计近5000万元的诉求相去甚远。
此后,案件进入贵州高院进行二审。
二审中,赵红强等人,强烈地感受到了贵州高院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种种不公,甚至存在多项枉法情节。
首先,二审贵州高院在2023年7月14日作出的(2021)黔民终1145号民事判决书中,除了全部维持铜仁中院的判决之外,还超出思南贤峰等人主张,将民工工资金额认定为24010413元。
而实际上,组织农民工干活的孙金山、赵红强,登记造册签名确认,且有支付凭证的民工工资总额为16146913.16元。赵红强表示,这意味着,案涉工程总额中,原本属于自己的部分金额,被“削”走了580多万元。赵红强表示,这一认定超过对方的抗辩主张。
其次,自己主张的合同外30张签证单,经过监理方及业主方签字盖章认可,诉讼中通过向法院申请,并经一审铜仁法院审查同意,依法委托德汇公司进行司法鉴定得出的计价为1569723.85元,在二审中竟然被隐匿,没有被依法采信认可。为此,申请人找遍所有法律条文或地方性法规,都于法无依,此举是赤裸裸的耍无赖。
其三,继续对思南县政府招商引资合同,以及2015年11月30日与思南贤峰签订的最后一份协议中,以“04定额”计价的合同约定视而不见。
事实上,“04定额”计价,经当事人的申请,经法院审查、委托,在庭审笔录中经询问原被告双方意见后同意并签字确认,此后,德汇公司才依法进行司法鉴定,得出的工程总造价136412831.04元,如此程序严谨的证据,却没有被承办法官依法采信。相反,法院却对正业公司不合法的审核报告予以采信。
实际上,正业公司的结算审核报告经官方认定,存在“综合单价组价错项、清单漏项”等多个问题。还有,正业公司作出的结算审核报告,所依据的所有合同、投标文件等均是为了使工程合法化进行的,并未实际履行,该审核结论也同样是作为使工程合法化的附属文件,并不是各方需要执行遵守的有效文件。
此外,正业公司的报告不是思南县审计局下属部门作出,也非经思南县审计局委托,且未经施工方参与,该审核结果违法;相关禁止性规定也禁止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对此证据,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重点有过质证,高院却依然违法采信。
还有,从铜仁中院一审,到贵州高院的终审中,均以德汇公司的司法鉴定报告存在超范围鉴定为由,而否定该报告的合法性。
赵红强表示,事实上,法院认为仅同意鉴定30张合同外签证单,明显与事实不符,这等于剥夺了自己司法鉴定的权利,而司法鉴定权利是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更涉嫌未审先判、以审计代替审判,严重违法。更何况,当初申请司法鉴定范围获得了原被告双方的一致认可,铜仁中院在(2019)铜中鉴字1号委托书中,对赵红强申请的鉴定范围表述为“详见《鉴定申请书》”,引起当事人产生理解歧义,责任在法院的工作失职,后经当事人的沟通,铜仁中院出具了(2019)铜中鉴字1号之一委托书进行补证,故没有超范围鉴定,而且补证程序有法律条文支撑,程序合法。另一方面,司法鉴定范围应当以合同约定诉争范围来确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范围正是案涉原被告方的诉讼争议范围,司法鉴定肯定没有超出法院委托范围。
然而,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贵州高院在终审时,却罔顾事实与法律作出对赵红强不公正的判决。对此,赵红强也提出了自己的理解。
首先,案涉项目系思南县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甲方签字者系思南县时任县长刘云成,这意味着,替合同背书的是政府的公信力,但个别人的胡作非为严重损害了这一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工程完成超过70%时,思南县教育局个别人,擅自改变招标及投标主体,更为恶劣的是,还改变了计价标准,施工方不同意,又于2015年7月1日,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项目停工,逼迫施工方签订《同意招标书》,以此达到改变工程计价标准的目的,这也是施工方至今不认可工程有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
其次,在最后的终审环节,贵州高院的承办法官继续对德汇公司依法作出的司法鉴定报告不予采信,对正业公司程序不合法、非正常委托的审核结果却予以采信,作出违背公平正义的判决,源于该院内部人员的一宗“丑闻”。
赵红强发现,贵州高院终审本案的法官团队,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私下告知他已经解散,承办法官陈荣也一度失联至今。
此后,赵红强通过新闻报道才发现,陈荣于2022年10月14日,被贵州省人大会议表决免职。同时被免职的,还有贵州高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唐林,严白、虞斌、张俊、杨锐四名审判员。而唐林,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今年8月官宣被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吊诡的是,2022年5月,二审进行途中,赵红强等人因联系不到承办法官陈荣,故写信给院领导提出要求其回避本案。高院领导接信后,也答应更换。然而,就在赵红强等人等待的过程中,本案的终审判决书,于2022年8月初寄到了他们的手中。
对此,赵红强表示,没有承办法官,这个案件是怎么判下来的?这不就是程序违法的“挂名审判”吗?
赵红强称,正是如此乌龙的丑闻,才有了更进一步对我们的打压,在后来我们合理合法申请再审的申请,也一再被驳回,本案的错误、枉法情节显而易见,如此不讲契约精神、不讲法制、不讲规则、严重损害当地营商环境的不公正裁判,在国家一再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竟然无法启动纠错,实在是法治社会的一幕悲剧。
2024年8月12日早上,思南县政府法律顾问受县领导委托,与赵红强展开谈判。
谈判中,县里对判决书中民工工资的错误予以认可,认为可以调劳动局经赵红强、孙金山签字认可的档案对账;对判决书中遗漏的30张签证单的金额予以认可;对误工损失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合同内所有工程按“04定额”计算,其理由是政府工程没有按定额计价的惯例。
对此,赵红强表示,县政府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标准就是“04定额”,怎么可以视政府的契约精神如儿戏?尽管这次谈判没有完全谈拢,但至少证明了判决书确有错误,且政府有不想履约的行为。
另据知情人透露,思南职校投入使用后历经两次改名,从“书生中学”,到现在的民办“万里高级中学”,都是在没有招投标的情况下,承包给私人经营,有关该项目的前世今生,我们将持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