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第十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由于将发行人也写入其中,意味着对于发行人的奖励也被叫停。
日前,高层发布《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本是规范中介机构的文件,却引起资本市场的极大关注,其中即与《规定》要求地方相关部门暂停IPO上市奖励有关。对此,个人以为是值得肯定的。
《规定》第十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由于将发行人也写入其中,意味着对于发行人的奖励也被叫停。这实际上表明,无论是对于中介机构还是发行人,即使股票上市成功,也不能给予奖励。
中介机构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往往能发挥着非常巨大的作用。从企业股份制改造、辅导上市、撰写IPO上市文件、发布投资价值分析报告、路演、确定发行价格,直到新股成功发行上市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是其他部门所不能代替的。也正是基于此,此前频频会出现地方企业成功上市,相关中介机构受到奖励的现象出现。
实际上,一家企业成功上市,对于企业与中介机构而言,其实是实现了“双赢”。企业上市成功,实现了融资,拥有了再融资的平台;中介机构获得了收入,且也为上市后的各种合作也打下也基础。
但是,地方部门对于相关中介机构实施奖励,毫无疑问也会产生负面影响。比如对于出现的问题睁只眼闭只眼;执业过程中不勤勉尽责;企业带“病”闯关、浑水摸鱼,等等等等,既不利于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也不利于中介机构提升执业水平。
地方部门对于企业上市成功后进行奖励,已经是老话题了。在新股发行额度制与审批制时代,一家企业跻身于资本市场的难度是非常大的。一个地方有多家上市公司,往往是一件非常有“脸面”的事情。在那个时代,企业上市成功后进行奖励非常盛行,当然也只有极少数“幸运儿”能获此“殊荣”。
企业成功上市,地方相关部门进行奖励,背后的原因显然又是多方面的。一是上市成功,企业能够获取来自资本市场的资金。相比于银行贷款、借款需要还本付息,资本市场融来的资金可没有这些方面的问题,而是属于企业“自己”的资金。
二是企业上市能够为地方带来就业机会,增加税收,相关项目的建设也有助于提振地方GDP。无论是就业、税收,还是GDP,对于地方而言,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企业上市能够产生如此多的好处,给予奖励其实并不算什么。
但是,对IPO企业进行奖励,也会产生诸多方面的问题。比如会增加地方财政负担。资料显示,2021年年报披露有347家上市公司收到上市奖励12.26亿元,2022年280家上市公司收到上市奖励8.6亿元,2023年有27家上市公司收到上市奖励7888万元。虽然奖励来自全国各地,但基本上都出自地方财政。
再如,不排除有企业为了奖励,实施财务造假或带“病”闯关的可能。从披露出来的资料看,有的地方对成功上市的奖励非常丰厚,最高的甚至超过3000万元,这对于企业而言是非常有吸引力的。而且,有的地方对于企业上市,实行分步奖励的政策。上市辅导备案、IPO资料获受理、成功上市,各阶段均有不同的奖励,这也为企业“投机”获取奖励创造了“条件”。
此外,在奖励政策下,不排除有地方部门推动更多企业上市,或为了上市而上市。但企业上市是有一定门槛的,为了更多企业上市,“赶鸭子上轿”的做法并不可取。
事实上,奖励IPO上市并不只局限于地方部门。像中介机构内部对于企业上市也存在奖励的现象,包括审计机构、保荐机构等。此前像保荐机构的保代,每成功一单,往往都会获得券商的奖励,这些都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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