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穿着拖鞋搬运东西时滑倒受伤,这种情况能不能被认定工伤?今(2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两级法院2023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发布,该类型案件便被收录其中。
重庆某金属回收公司(以下简称回收公司)系一家收购废品的公司,李某系该公司职工,具体从事车辆驾驶和废品搬运工作。工作期间,李某去到另一公司的院坝中,往车上搬运公司已收购的废铁时滑倒受伤。
事后,相关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李某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回收公司不服该决定,认为李某是在其他公司的工作场所受伤,且是在未经公司指派的情况下,自行搬运废铁时受伤。而且,受伤的直接原因还是李某穿着拖鞋搬运导致滑倒,系个人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工伤。于是,回收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这份《认定工伤决定》。
办理该案的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三工”因素工伤,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素。本案中,李某为单位搬运废品,其用人单位是李某工作成果的受益人,即便李某未经公司安排而自行搬运,也系因单位利益而为,其受伤属于工作原因造成。收购废品是回收公司的主要业务,李某作为驾驶员和收购员,不在本公司范围内开展工作属于常识常理,其受伤地点应被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为此,法院判决驳回回收公司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游新闻记者徐勤秦健实习生王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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