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骑行摔倒后遭车辆碾压身亡曾引发广泛关注,很多人曾经按照交通事故分析此事,不过目前最新消息是该案司机被移送检察机关,这里的关键问题是事发路段属于未开通区域,那么对于这件事怎么看?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根据媒体报道,这件事8月11日发生在河北,男童随父亲骑行时突然摔倒,被对向车辆碾压后不幸离世,有视频显示男童父亲现场大哭,也有其他人要求对向车辆司机下跪。
后续有人爆料称男童父亲曾经在社交媒体怼规劝网友,这也让很多人认为男童父亲是主要责任,甚至有人说男童父亲全责,也有人分析这个父亲会不会是过失致人死亡。
不过当时我就注意到,这事儿有一个关键信息是事发路段未通行,8月13日这事儿上热搜的时候我还发了个微博说这个问题,有可能不属于交通事故。
但是当时没有警方通报,我本来想等一下看看警方能否确认,然后再出个视频的,结果到现在也没有看到。
那么之后也传出消息说这司机是被羁押在看守所,最新的消息是该案件已经被移送到检察院了,罪名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检方确认案子在这边,但是具体案情不方便透露。
但是潇湘晨报这个报道没有说是什么阶段,从时间上看申请逮捕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也不排除其他可能。
另外潇湘晨报还提到,双方家属没有达成协商,这话是病句,但咱们领会精神吧,应该是双方没能就经济赔偿协商一致,那么有些人就把这个跟移送检方关联起来,认为是不是要是达成一致就是交通事故,没达成一致为了逼司机掏钱,就给定了刑事犯罪。我认为这可能是个误解。
这里分享一点观点供参考。
首先,我觉得要先弄清楚个概念。就这个男童死亡案,男童父亲不是当事人,只是目击者和当事人家属,即便说是交通事故责任有人全责,也只可能是小孩全责或者主要责任,然后男童父亲作为监护人承担责任,男童父亲又没跟车辆发生碰撞,不可能被判定全责。
如果是一个刑事案件,男童是受害人,他是家属,当然有人认为他也是嫌疑人,这个我们后边细说。
有些网友似乎就没拿小孩当人,实际上他是一个民事行为主体,只不过他可能没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需要他的监护人代为主张权利和承担责任,但不是说他就不是主体了,这个基本逻辑咱们搞清楚。
那么现在也有人在讨论男童父亲怼网友,好像说这个怼网友要有一个惩罚,但实际上这对于理解案件来说是个干扰项,他怼没怼网友跟法律责任关系不大,最多也就是论证一下他主观状态是轻信能够避免,但这个怼人行为跟男童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他并不会因为这个怼人行为受到处罚。
实际上很多人讨论的骑行组织者的责任、道路施工方的责任,目前看跟死亡结果之间都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其次,未通行的施工路段不属于道路交通法上认定的道路,这个是有明文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这里说的道路跟非道路有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就是是否实施了公共交通管理。
我看有人认为,应该引述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七条,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办理。
但这里说的参照是行政执法范畴的,不是刑事案件范畴的,而最高法对此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前两个是责任事故类犯罪,第二百三十三条就是过失致人死亡。
司法实践里将在非道路区域的致人死亡做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这是很常见的,大家如果有印象,2023年武汉发生一起小学生在校内遭碾压身亡事件,当时就定的是过失致人死亡刑事拘留的,当然不知道后续情况,但变化应该不大。
类似案件其实也非常多,这里就不一一举例了。
第三,我不认为家属是否达成赔偿协议,跟道路的定性有什么关系。
实际上在8月13日的报道里,司机这方的亲友就跟潇湘晨报说交警不出未出具责任事故认定书,称“事发道路未开通,属于刑警管”,是刑警大队让他们最好与遇难小孩家属方先协商。
大家注意,这个时候的措辞就已经是转到刑警这边处理了,也就是按照刑事案件办理是在让他们协商之前的事情,交警甚至就没有让他们协商,有些网友又是倒置顺序,把发生在后边的协商,当作发生在前边的道路定性的原因。
当然现在如果能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刑事诉讼法是可以做相对不起诉的,所以刑警建议家属和解也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第四,我认为此案最后能否定罪量刑还在两说之间。
一方面,这个司机的行为确实跟男童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同时他虽然在驾驶上未必有什么过错,但是在进入这个路段目前看是可能存在过错的,因为不止一家媒体报道,现场是有明显的提示的,说明他完全可以知道这条路尚未通行。
有些人说这里有很多车辆通行,包括男童和他父亲也不应该进入,骑行组织方是不是也不应该让人进来。
这些都是存在的,但不好意思,这不是刑事免责的理由,讨论这些更多是在量刑层面发挥作用,或者民事赔偿部分区分赔偿责任更有意义。
所以目前来说司机是有刑事风险的。
但另一方面,我认为此案一个疑点在于司机能否预见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是否预见是判断存在过失的前提。
从这个案子看是这个男童突然摔倒,这应该是一个突发事件,司机当时是否及时采取了制动措施,是否无法避免,这个有待确认,如果说不能预见,即便说他进入这个区域是错误的,但不代表他就构成犯罪,那样的话我认为应该按照民事纠纷处理。
这里额外说一句,如果死者家属这边坚持不和解,司机大概率也不会判得很重,有可能是个缓刑,但是民事赔偿额度会比单纯民事诉讼低很多,因为咱们也说过很多次了,刑事案件没有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赔偿一些直接损失,比如医疗费、丧葬费、自行车损坏的赔偿等等,而且要扣除掉死者自身过错和监护人过错的部分,这个还是建议两边家属考虑。
另外再补充一点,就是现场有人强迫司机下跪,这同样有可能涉嫌侮辱罪,也有可能是治安违法,也有可能是民事侵权。但是如果司机及其家属不做追究,现在看不出有被司法机关处分的迹象,这个情况跟司机本身法律责任并不存在互相抵消的关系,我认为影响不大。
第五,我希望检察机关能够有所作为,不要按闹分配。
这个案子死者家属非常痛心,我完全能够理解,他们希望尽最大可能追究司机责任,这个我从情感层面也可以明白,但是是否动用刑事手段,应该是非常慎重的,不是谁哭的声音大,司法机关的判断就向谁倒。
当然我也不是说死者家属就怎么闹了,只是说要防止这么一个倾向,我并不持一个绝对立场,司法机关的判断只要最后能在事实和法律层面说的通,不存疑问,我都是可以接受的。
但之前的长沙货拉拉案,老实说我到现在也是存有疑问的,那么这回河北这个案子,是不是要批捕,是不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捕,检察机关都应该谨慎考量。
退一步讲,如果检方确实要批捕,请依法考量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当然这个需要家属这边申请,我建议现在就做好准备。
另外批捕距离定罪还有一个环节是审查起诉,那么这个案子的情节能不能做相对不起诉,也是家属这边可以争取的,希望检察机关慎重手中权力。
第六,相关人员更多可能在民事方面存在责任。
这里先说男童父亲,很多人都认为孩子的父亲有一定的责任,但我前边也说了,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要看能否对死亡结果预见,我个人倾向认为男童父亲并不能预见死亡结果,所以追究他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样可能存在疑问,我认为暂时看可能性不大。
有人说为什么之前有保姆把孩子留在电梯里却构成犯罪,我认为这是因为那个孩子太小,自己乘电梯是有高度危险的,如果那孩子也是七八岁,他完全有能力自己乘坐电梯,那保姆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幼童从电梯里出来坠亡是没有其他人参与的,它要是被人从窗户推下去的也不一样。
河北这个案子里男童已经10岁了,虽然并不是法定的骑车上路年龄,但这个年龄会骑自行车的现象广泛存在,是不是认为监护人必然预见到孩子上路就有死亡可能,这一点会有疑问;而且他带孩子上路跟小孩倒下被碾压之间究竟是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因果关系,我认为也会有争议,这个跟司机直接的碾压是不一样的,司机这边倒是确定的直接因果关系,如果说没有这个司机,就是这男童直接倒地摔死了,这个情况可能会不太一样。
总之暂时看到追究男童父亲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未来看司法机关的判断会不会不一样了。
但他作为监护人肯定是有民事责任的,这个是确定的。
至于骑行组织方、道路施工方,他们的责任更加间接,所以我认为这一组更多是一个民事责任分配的分配的问题,有可能构成一个多方侵权案件的诉讼。
比如说如果认定损失是100万,那可能男童自己作为当事人要承担70%的责任,剩下的责任要看男童父亲、司机方、骑行组织方、道路施工方本身有无过错,然后考虑他们是否要按合理的比例分摊责任,这部分可以几方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当然这些都是我个人的理解,现在这个案子还没有司法机关通报具体情况,最后以司法机关的认定为准。
最后也是向这个去世的孩子表示哀悼,希望家长们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