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吗?
答:除一人有限公司(或一个发起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外,其他公司或股份都要设股东会。
二、股东会由哪些人组成?
答: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三、除了股东,其他人可以参加股东会会议?
答: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可列席会议;
上市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股东会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列席。
四、法人股东怎么参加股东会会议?
答:自然人股东,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
法人股东,则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
其中,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无须法人股东授权,但委托代理人参加的,须提供股东的授权手续。
五、股东会多少天召开一次?
答:有限公司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期限完全由章程自主规定;
股份公司分为年度股东会(可简称年会)和临时股东会议,年会一般每年召开;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召开股东会会议,需要提前通知其他股东吗?
答:有限公司,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章程和全体股东可约定其他期限。
股份公司的年会:提前20天通知;临时会议:提前15天通知。
七、股东会可以哪些方式召开?
答:股东会可以采用现场方式、也可以电子通信方式。
八、股东会由谁主持?
答: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其他会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九、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可以不开会直接作出决议吗?
答:有限公司可以。但须全体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并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股份公司应当召开会议,不能直接决定。
十、股东表决权如果确定?
答: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则上按出资比例行使,但章程可规定不按出资。
股份公司的股东,按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只对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有表决权。
十一、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比例是多少?
答:一般事项,过半数表决权通过;
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须经2/3以上通过;
其他事项(如非等比例减资、不设监事或监事会、简易注销等)须由全体一致同意。
十二、股东会会议是否需要全体股东都参加?
答:不需要。但是,
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表决权的过半数(或2/3以上)通过;
股份公司的的股东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2/3以上)通过。
十三、股东不认可股东会决议,该怎么办?
答:《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但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不得撤销。
十四、股东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效力的期限是多久?
答:《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十五、股东会决议被确认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如何处理?
答:《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十六、股东会谁负责召集开会?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十七、股东如何提出临时提案?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八、公司成立后的股东会的决议如何签字生效?
有限公司变股东会决议新老股东签字生效,
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议记录全体董事签字后生效,
十九、股东会决议表决通过比例是什么情况?
决通过比例情况如下图所示
二十、国有独资股东如何形式权利?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二十一、股东会有哪些职权?
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删去了原《公司法》中的第一项“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和第五项“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十一、股东会哪些决议需要全体股东同意?
依据《公司法》全体股东同意事项如下:
(一)设立新公司的初次股东会决议制定公司章程
(二)不设监事会的公司不设监事的决议;
(三)公司简易注销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的签署;
(四)公司的非等比例减资决议;
(五)公司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决议;
(六)公司股东会不经召开会议即作出决定的,须由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
(七)公司增资时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的决议;
(八)公司的股东继承问题作出不同于《公司法》规定的,要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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