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车好处不少,譬如经济实惠,价格便宜;被碰不心疼,配件易买到……但购买二手车的弊端也很明显,耗时又耗力不说,还可能买到问题车辆。近日,万柏林法院就受理了一起二手车纠纷。
买了辆二手“事故车”
原告小阳(化名)是一名老爷车爱好者。2023年9月11日,小阳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偶然看到,本案被告、网友球球(化名)发布的一款小型轿车(案涉车辆)恰巧是小阳喜欢的车型。小阳立即联系账号运营者球球,询问该车的具体情况。球球让小阳关注另一个短视频平台“××二手车”,其发布的视频中有该车辆的详细介绍。调查发现,案涉的二手交易平台账号与短视频平台“××二手车”皆为球球负责运营。被告球球为被告“某二手车有限公司”员工。
小阳非常喜欢这辆车,经过协商,球球以52000元(包括物流费2000元)的车价将该车卖给了小阳。2023年9月12日,小阳分两次向球球转款52000元,球球通过微信向小阳出具《车辆买卖协议书》,协议写明:“卖方为某二手车有限公司,协议价格5.2万元。卖方自愿将2004年××车卖给买方……备注:保证车辆无事故、水淹、火烧,包物流到太原。”球球在卖方处签字确认。
2023年9月17日,小阳收到车后到太原某汽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保养。维修人员发现,该车有明显问题,怀疑该车是一辆事故车,于是告知小阳。小阳同日联系球球及其公司沟通车况,未果。2023年10月16日,小阳单方委托某道路交通鉴定评估公司,就该车辆是否为事故车进行鉴定。该公司2023年11月1日出具鉴定书,鉴定书称:根据《乘用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号牌号码为××××××号××牌小型越野客车存在事故痕迹,经过二次喷漆修复、钣金修复、焊接修复,属于重大事故车。小阳为此支付鉴定费10000元。
拿到鉴定结果后小阳认为,自己购买的车辆明显属于事故车辆,被告故意隐瞒上述情况,存在明显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为维护自身权益,小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其与被告球球、被告××二手车有限公司之间的车辆买卖协议,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其购车款及相关损失,并判令二被告按三倍购车款赔偿小阳。
法院判决三倍赔偿
万柏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二手车有限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汽车销售的公司,应当对其所售车辆具有清晰明确的认知,真实全面宣传案涉车辆。作为销售方,该公司在车辆买卖合同中标注“保证案涉车辆无泡水、无火烧、无重大事故”是促成双方达成买卖合意的因素之一,但却向原告交付了重大事故车,该隐瞒行为足以使原告小阳因获得的商品信息不够全面而做出相反的决定。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对于小阳请求解除买卖合同的诉求,万柏林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该公司在主观上虚假宣传案涉车辆情况,存在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向小阳交付的车辆为重大事故车,实施了欺诈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原告小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以购买车辆价款的三倍作为增加的赔偿金额,于法有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万柏林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小阳与被告某二手车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书》;某二手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小阳购车款50000元;小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车辆退还给某二手车有限公司;某二手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增加赔偿原告小阳购买汽车价款的三倍损失,即150000元。
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卖家有责任和义务向消费者提供车龄、里程、维修记录等车辆基本情况,还应向消费者提供完整的车辆信息,以便核查是否有待处理的违章记录,避免消费者接手前任车主遗留问题。消费者也应该不断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在购买二手车后应谨慎详细查验车辆是否存在瑕疵,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异议,要保留好购车所付各项费用的消费凭证;对于购买车辆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可要求卖家作出相应承诺,并将承诺记载于合同条款中;面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坚持以“退一赔三”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
记者任蕾通讯员常银刚张馨艺
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目的。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https://www.414w.com/read/10766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