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证监局开出4张警示函和1张责令改正决定书,对中信证券浙江分公司、杭州联域投资、杭州诺准投资等机构及两名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警示,并责令改正。
经查,中信证券浙江分公司部分员工在从业期间,存在屡次向客户提供开户知识测评或风险测评答案,提示客户提高风险承受等级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上述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浙江证监局同时责令违反上述规定的中信证券浙江分公司员工万继波改正。
经查,杭州联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与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办公场地和人员混同,缴纳社保员工不足5人。
二、部分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夸大推介基金。
三、部分基金未在基金合同(合伙协议)中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杭州诺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财务状况和投资情况。
二、管理的部分基金上传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备份系统的报告与向投资者披露的报告内容不一致,上传的报告中投资项目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挪用部分基金财产。
四、部分基金的管理费直接转至个人账户。
五、与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办公场地和人员混同,缴纳社保员工不足5人。
六、部分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夸大推介基金。
七、部分基金未在基金合同(合伙协议)中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
八、未对部分投资者告知警示过程录音或录像;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的收入或资产证明、告知警示过程的录音或录像、冷静期回访等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相关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值得一提的是,杭州诺准和杭州联域均成立于2015年,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均为鲁盛。浙江证监局同时对鲁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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