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住宅小区、单位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可提出设置路内停车位申请;鼓励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在春节、国庆、中高考等时间段提供免费停车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停放废弃机动车辆;推行错时共享停车……从2024年8月13日至9月12日,《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面向公众征集意见,《条例(草案)》共六章、59条,对合肥市停车场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工作作出了规定。
零星、边角地块优先设置绿色生态停车场
随着机动车和新能源汽车的增多,停车难问题一直困扰广大车主。《条例(草案)》鼓励依法利用符合条件的政府储备土地、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闲置场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土地使用权人自有土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利用零星地块、边角地块应当优先考虑设置绿色生态停车场。
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景区景点及活动场所周边公共停车场常常无法满足停车需求,根据《条例(草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利用闲置土地设置临时停车场,设立警示标识,公示收费标准,并安排专人维护管理场内停车秩序、环境卫生,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前款规定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无需办理备案手续。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结束后应当立即自行撤除,并恢复原貌。
如果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景区景点及活动场所周边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均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周边道路确定临时停车区域或者临时扩充调整路内停车位,设置显著标志予以告知。相关因素消除后,扩充的临时停车区域或路内停车位应当及时撤除。
小区车位不够可申请设置路内停车位
许多小区存在停车位不够的情况,《条例(草案)》规定,住宅小区内的停车设施出售、出租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居民停车需求。
住宅小区停车设施不能满足本小区居民停车需求时,在不影响道路安全和畅通、不占用消防车通道及绿地的情况下,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决定后,可以在小区内业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场地设置停车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利用住宅小区周边非业主共有的公共用地或者通道设置停车泊位。
此外,对于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单位,其周边道路具备临时停车条件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提出设置路内停车位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设置方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
鼓励停车场设置一定的免费停车时间
在收费管理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合肥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停车场的不同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交通繁忙区域高于外围区域、交通拥堵时段高于非拥堵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建立定期评估机制,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同时,还规定了部分免费情形。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设置一定的免费停车时间;鼓励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在春节、国庆、中高考等时间段为市民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等。
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停放废弃机动车辆
在部分偏僻路段或是小区周边,存在一些常年不使用的废弃车辆。这些车辆占据公共停车位,应当如何处理?
《条例(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停放废弃机动车辆。道路范围内的废弃机动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道路范围外公共场所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机动车辆,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对拒不配合清理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拖移、代履行等强制措施。
对在住宅小区、专用停车场等场所的非专有位置长期停放、不自行清理的废弃机动车辆,上述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有权依照约定或者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非新能源汽车不得占用配备有充电设施的公共泊位。规定设置的停车泊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障碍物的方式侵占,依法取得专属使用权的除外。
未缴纳停车费的或纳入个人信用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路内停车位的收费,机动车停放者在驶离路内停车泊位后,未缴纳停车费的,将由经营者依法催缴并纳入个人信用。
同时,路内停车位运营单位应当履行相应职责,包括设置路内停车位标志牌,公布管理单位信息、收费标准、停放时段、停放方向、停放车辆类型和监督投诉电话;制定落实路内停车位停车秩序巡查和监管制度等。值得注意的是,路内停车位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得将固定的路内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个人专用或者长期使用。
路内停车位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的车型、时段停放车辆;按照顺行方向或者标示方向停放车辆;按照规定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驶离的,服从相关要求。
推行错时共享停车鼓励机关单位开放停车设施
智慧化手段可以提高停车效率,有效缓解停车难。《条例(草案)》提出建立停车场基础数据库,完善合肥市统一的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同时,鼓励新建、改建、扩建专用停车场在投入使用前将停车场位置、泊位数量等基础数据信息接入市级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鼓励既有的专用停车场按照前款规定将停车场数据信息接入市级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合肥市将推行错时共享停车。
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满足安全管理的条件下,应当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可以依法委托专业的停车场运营服务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经费支出及收益政策规定由市财政部门制定;鼓励其他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
除因安全防护另有要求外,体育文化场馆等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与周边单位通过自愿签订停车场共享协议的方式,共享停车资源。通过协议方式提供共享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无需办理停车场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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