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有一些大厂裁员和辞退员工的事件。
给大家分享天猫一个案例,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属于公开信息。
案例希望有两个作用:
1、站员工角度,假如公司“耍流氓,违法开除”,你该知道如何找漏洞,捍卫合法权利。
2、站公司法务和HR的角度,假如遭遇“奇葩员工”,你该知道如何补齐流程漏洞,惩恶扬善。
【案情时间线】
2019年3月,王某员工被天猫辞退。
2020年4月20日,员工申请仲裁;6月29日,杭州仲裁委发裁决书,不支持员工诉求;7月21日,员工诉讼到余杭区人民法院;10月19日,余杭法院驳回员工诉求;2021年1月21日,员工上诉杭州中院,2021年3月,员工成功胜诉。
小结,从2020年4月开始仲裁,到2021年3月二审终审, 用时刚好11月。
【原告(员工)】
王某,浙江大学本科学历,2007年10月12日入职天猫,担任消费者维权专员,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是自2014年10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员工主要诉求:认为天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认为不胜任工作的理由是强加的,连1N的经济补偿金都不支付,所在部门被取消后,没有安排工作,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2N+1。
【被告(企业)】
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是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猫主要答辩意见:一是《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签字,是“协商一致”的合法解除;二员工是完全民事行为人,知道签字后的法律后果。
为了证明员工不胜任,天猫公司还提供详细资料,包括王同学存在的问题描述,王同学也签字确认的《绩效改进计划》。
天猫对王某同学,有非常具体的绩效要求,包括效率、品质、执行力三个层面的要求。
为了帮助王同学改进绩效,天猫有具体的培训和辅导,但是最后评估还是不胜任。
【杭州中院意见】
我们跳过一审意见,直接看终审法院意见。
终审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天猫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基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天猫要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认为,天猫的《绩效改进计划》,存在问题:
一是因绩效辅导、绩效评估时间重合,不合理;二是缺少相关人签字,流程有瑕疵。
因此,主张员工不胜任,理由不成立。
法院认为,天猫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存在问题:
“本人收到通知并同意公司规定”,是事先打印内容, 只说明员工收到通知,不能说明员工同意通知内容。
最后,法院的两个终审意见:
一是不胜任解除理由不成立,属违法解除,二要给员工赔偿金2N,约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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