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林电气总经理董秘喊冤: 法院为何“突击式审理”?

赵志疆2024-08-08 13:40:40  127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已经持续近5个月的科林电气控股权争夺再起波澜。8月5日,科林电气总经理屈国旺、董秘宋建玲在北京召开媒体发布会,称于7月16日收到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传票,科林电气起诉宋建玲、屈国旺、副董事长李砚如,理由包括私盖董事会印章等,并索赔2000万元。

加盖一枚公章,何以被索赔2000万元?科林电气认为,三人私自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加盖原告董事会印章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情况说明要点》亦属无效,应当追回。

作为此次发布会主角之一,宋建玲则表示:“提供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完全是出于上交所的明确规定和要求,材料内容也完全和科林电气此前公告中的内容一致,是我们的正常工作职责,我做董秘这13年来也一直都是这样盖章,根本不存在‘私自’一说。”

双方争议的焦点,涉及此前李砚如、屈国旺二人转让给海信网能的3.19%股权、9.57%表决权,这部分股权转让已经完成过户手续。从公众投资者角度上来说,双方的转让行为是合法的,也进行了信息披露。从股权交易角度看,“情况说明要点”是办理协议转让手续的程序材料之一,但并不是决定交易成败的关键要素,在交易合法合规、买卖自由的前提下,董事会成员也无权“卡住”本次交易。因此,有业内人士认为,科林电气此次发起诉讼颇有“小题大做”的味道。不过,从法律层面看,这场风波可谓“兹事体大”。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调取证据,无论是依职权调取还是依申请调取,均应以立案为前提。因此,宋建玲和屈国旺在发布会上质疑石家庄鹿泉区法院的公正性:法院在尚未正式立案时,已帮助科林公司违规向上交所调取证据。更令人费解的是,他们接到的传票,立案之日与开庭之日仅相隔两日——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这种“突击式审理”,令当事人细思极恐。宋建玲、屈国旺表示,他们已离开石家庄,希望通过发布会向公众和尤其是中小股民,公开事件真相。不仅于此,随着相关细节的披露,不少网友和股民也对此表示了质疑:法院为何如此“心急”,其中是否另有隐情?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好的营商环境对经营主体而言,就像阳光、水和空气一样不可或缺。两高报告中明确要求,坚决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以司法助力营商环境建设。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既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也是长期性工程,坚持司法公正,就要把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充分融入司法政策、落实到个案办理中。期待此次案件能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审理,以“法治之光”驱散层层迷雾,照亮企业家的信心和前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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