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金融担保行业的影响与应对

卷云孤飞2024-08-07 11:25:08  37

十四、禁止财务资助制度

(一)禁止财务资助制度

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定,财务资助系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并非本次《公司法》修订首创,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财务资助早有规制。例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条、《非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及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则性规定和例外情形,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对金融担保行业的影响

财务资助行为可能滋生不当利益输送、减损公司资本、侵害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利益将构成潜在的威胁。新公司法明确禁止财务资助行为,有利于维护公司利益和健康的市场环境。此外,新公司法强调了董监高在财务资助制度下的相关赔偿责任,有助于督促董监高履行义务、优化公司内部管理。通过禁止公司财务资助,能更好的维护债权人利益,进而有利于维护担保行业的稳定性。同时,企业之间借贷因受限而减少,融资担保需求相应增加。

(三)典型案例

某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拟授予公司核心技术及管理人员共计26名激励对象合计1,705万股限制性股票。2017年10月,公司为21名员工代缴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款合计3,793.83万元,其中为时任副总经理兼董秘莫某代缴税款296.12万元,上述代缴税款直至2019年8月19日才归还完毕。公司在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时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违反了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财务资助的规定。2019年9月17日,深交所对公司出具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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