遮挡号牌我们见得多了,但是你有见过人体遮挡号牌的吗?
近日,安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分控中心民警在视频巡查时,发现一辆货车前站着一名女子。
民警立即调出该车轨迹,发现该车在进入该县时,先是在监控卡口前停了下来,驾驶员与副驾的女子一同下车走到车前。
在驾驶员讲解示范完“动作要领”后,女子便以身体充当“人肉挂件”,挂在货车车前对车牌进行遮挡。随后,货车重新启动通过卡口。
在之后的多个卡口,副驾的女子都会下车站在前面挡住车牌号码,整个过程看的人胆战心惊。
这种行为不仅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还十分危险。
如果行车途中遇到了颠簸,如果女子一个没抓牢不慎跌落卷入车底,那就是一起非死即伤的交通事故。
最后,民警依法对该车驾驶人遮挡号牌、闯禁行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1)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使用纸片、光盘、布条等遮住号牌,加装防撞装置、备胎等遮挡号牌,使用油漆、泥浆等覆盖号牌;在号牌上粘贴影响监控拍摄的材料),处罚款200元,一次性记驾驶证9分。
(2)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人为使号牌变形、折断、油漆脱落的影响号牌汉字、字母或数字识别;在号牌上喷涂影响监控拍摄的材料),处罚款200元,一次性记驾驶证9分。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第(10)项规定: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或者在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的,处二百元罚款。
警方提醒:安全与守法同在,事故与违法相随,切勿存在侥幸心理,更不要以身试法。(南昌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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