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加密货币案件的法律实务问题研究

刘磊数字金融2024-07-29 17:19:43  62

【导读】2024年5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刘磊律师在中央财经大学主办的“区块链的技术、监管与法学视野”研讨会上,发表了主题为《涉加密货币案件的法律实务问题研究》的演讲。刘磊律师从区块链技术及其应用场景的角度切入,并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层面分析了当前虚拟货币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司法问题。下文为刘磊律师在研讨会上的演讲内容整理,主要包括区块链相关问题以及涉虚拟币的程序法、实体法问题研究。

一、区块链的价值是什么?

近几年,通过在虚拟货币领域的实务探索积累,刘律师总结了关于虚拟货币的三个基本概念的问题:1.区块链是什么?2.区块链跟虚拟货币到底是什么关系?3.区块链也好,虚拟货币也好,它的应用场景到底是什么?

(一)区块链是什么?区块链与虚拟币的关系?

首先,区块链其实就是一种加密技术、存储技术,对于研究法律的人来说,不必对其技术原理做过多的拓展。其次,区块链与虚拟币是什么关系?区块链“去中心化”的功能,需要用虚拟货币(又称“代币”、“Token”)作为激励工具。最后,区块链的应用场景是什么呢?这个问题对于区块链技术实务的发展是比较重要的,这关乎到区块链未来能不能在国内合法化发展,甚至会将其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上。从当前来看,区块链的应用场景中使用较多的是比特币这条公有链,以太坊的公有链在比特币公有链的基础之上进行了扩充,以及现在我们使用比较多的Sonala这条公有链,也是在既有的公链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但,就目前的应用落地看:区块链的应用场景,更多还是用于金融行为的发币场景上。但是,发币这个场景,各个国家对其态度不一。

(二)区块链及虚拟币的应用场景到底是什么?

现在很多人都在探讨的区块链的应用场景和价值的问题,实际上讨论的还是区块链背后的“去中心化”概念。去中心化是一个很大、很古早的议题。在现代语境下,去中心化通常指的是权力、控制或管理的分散,区块链技术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它允许在没有中央权威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和验证。在当前的文化背景下,区块链的技术赋予了人们无限的想象力,在解构文化的加持下,很多人不断的去叙述区块链的价值和远大愿景,想让区块链赢得大众的支持。

但是,区块链的实用性真的这么强吗?有些机构所谓的区块链应用,更多的就是更换服务器而已,这就好比:本来数据存在中心化电脑里面,现在搞了一条联盟链,把数据放在多个电脑里面。但是这种单纯的数据的转移存储,真的有很真实的、很大的需求吗?这就像我们把电脑系统从windows换成了苹果系统,到底解决了什么实际问题?我不断地去追问,我认为只有解决了这几个问题之后,才能探索所谓的未来的境内区块链合规问题:区块链到底有没有好的应用场景落地?中心化的应用到底解决不了什么问题?或者说是去中心化的技术,对比中心化技术降低了什么成本,增加了效率?

在这里,我谈谈我对价值问题浅显的看法:我之前办理的FIL矿商存储借贷案件中,大家讨论把数据存储在中心化的服务器上,可能会面临被攻击的问题。比如说未来这个低空经济开放之后,有大量的无人机可能要进入我们的视野,那无人机被操纵了怎么办?会不会成为一个个的炸弹,飞向一些目标群体?如果这个数据被泄露、篡改、遥控,这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那么这个安全性问题是不是可以不交给某个科技公司控制,而是交给区块链,会更加让人信任,这一点让我看到了区块链技术在解决真需求的场景所在。其次,从效率和成本上来看,比如说某个园区有24小时的监控视频,我如果存在一个中心化的服务器上,那这个服务器可能投资成本就要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但是,如果采用去中心化技术存储,是不是一台电脑就足够了?

当然,以上是我作为一个非技术出身的人对“区块链落地价值需求”问题上的一些遐想,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还需要专业人士的论证。接下来我将分享在办理大量的涉虚拟货币案件的过程中,突出反映的一些程序法及实体法的问题。

二、涉虚拟货币案件的程序法问题

(一)公安机关“趋利性执法”问题

“趋利性执法”问题一直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它涉及到公安机关与科技公司、个人之间的合作以及虚拟货币领域的监管。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首先,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打击犯罪活动是完全合法合理的。然而,在虚拟货币等新兴领域,由于技术复杂性和市场不确定性等因素,这种做法有时可能引发一些争议和质疑。如何避免滥用权力或过度干预市场秩序?是否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合作过程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审计,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呢?此外,从更大的法律建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执行力度,如果角色定位发生了偏离,那么就可能会与立法的本意产生冲突,这也是需要办案单位注意的问题。

(二)公安机关办理涉虚拟货币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虚拟货币的相关案件属于网络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它的管辖其实能联系到很多地方。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一些虚拟货币案件,特别是针对项目方的打击行动,其管辖权的确定方式颇为不寻常。具体来说,就是“构造”管辖权,即通过特定手段“制造”一个受害人,并据此确立管辖权。例如,某县级公安机关可能会寻找某家科技公司或个人,购买某个项目方的虚拟货币,一旦产生亏损便立即报案;或者,在有人购买虚拟货币被骗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寻求制作一份合伙协议或投资协议,以此为依据确立管辖权。

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如果管辖权可以如此“制造”,那么刑事案件管辖制度的意义将大打折扣。因此,我们经常会看到某些区县级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抓捕行动,涉及的人数少则十几人,多则几十人。而且,近年来虚拟货币案件的涉案金额巨大,就刘律师所办理过的几起受到央视新闻关注的案件而言,涉案金额动辄上百亿元。

(三)司法处置币处置流程的合规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虚拟货币案件的动力从何而来?事实上,公安机关办理这些案件最终是要帮当地政府解决财政危机。但解决财政危机就会遇到一个问题:这些币怎么处置?传统的处置有这三种方式:

1.0版本【境内币圈周转】

1.0版本是公安机关直接把币卖给币圈的人。但是公安机关把这么大量的虚拟货币卖到了币圈,会存在哪些问题?其一,是不是助长了炒币风气?是不是与国家政策,人民银行的三个文件的精神不符?其二,这些钱里面可有赃款,买币方有这么大的购买力,目的就三个:要么投资,要么洗钱,要么换汇。拿钱来买币的人,几乎不可能完全自己消化,到了市场之后还有2级、3级、4级,最终一定会流向赃款资金。这样一来,就可能存在下述情况:随着电诈打击力度加强,如果你这边的资金背后有个受害人,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之后,公安就会跟着银行流水去冻结下游账户,因为办案单位卖了币,所以另外一个办案单位把办案单位的收款账户给冻了,一冻就是几个亿,这种情况该怎么去处理?如果冻结的是我们正常的卖币的人,可能这个人就涉及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了。但是如果你是公安机关卖币,那么公安机关是不是也涉及到上述罪名呢?所以,其实1.0的版本存在很多问题:(1)处置流程不合规,因为没有合法的资质处置资质;(2)购买资金不合规;(3)定价问题,比如,你5折把币卖了,本来可以定价100个亿的,结果你50个亿就给卖了,会不会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2.0版本【采用内部招拍挂,让流程更合规】

2.0版本即走招拍挂的流程。目前的情况是,缺乏统一的鉴定和定价机制,以及如何确保交易的安全性、透明度和合规性。没有一个机构可以给虚拟货币进行鉴定后给出一个价格。尽管传统招拍挂流程在资产交易中广泛应用,但虚拟货币的特性使得其难以直接应用这一模式。刘律发现,针对涉币案件的司法处置中,针对虚拟货币的“招拍挂”流程也是蛮有意思,一来,一些办案单位采用内部不公开的邀标的流程,二来,流程不合规,就用“群策群力”来补强,一些涉及到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文件,招标文件,处置合同,往往都是公安机关联袂区县一级政府各个部门的单位及负责人在文件上签字署名。

然后,在资金安全的角度,招标人一般要求投标人必须公户付款,必须账户上有多少金额的存款停留,必须一次性付款等条件。投标人设置这些条件用以筛选安全资金。

3.0版本【进一步完善合规要求】

3.0版本出现了处置主体合规这样一个需求,也就是干处置的有没有合法的资质问题。有人说,坊间传闻有一家处置公司营业执照上写的是虚拟资产处置,但是,这并非类似于银保监会所发的牌照许可经营,而可能是当地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应的工商部门颁发的,这背后有一些问题值得讨论。其实,在我看来,处置主体资质合规并不是最核心的。

那么,在处置虚拟货币的过程中,如何才能合规?有人说既然只要我在国内卖,导致的结果要么是助长炒币,要么是助长洗钱,那我该怎么办?那我就送到境外去卖。由于币是虚拟的数据,很难鉴定它的归属地在哪儿,因此,我就直接在境外交易所注册开个账号,把它合法地卖成美金,可不可以?完全可以,但是关键是你卖成美金之后,你要让资金进来的时候就需要央行下面的外汇管理局审批。早期有人探索一条路,就是假借额度,比如说我这边是虚拟币资产处置一个亿,然后我借别人货运的处置,把一个亿借回来。但是这就存在一种情况:你如果有假借的结汇额度,这里面就有法律风险。因此他们一直在沟通人民银行外管总局以及地方外管,可不可以基于我这边正规的虚拟币的资产处置,来把我这个同类目的虚拟资产处置的外汇给我结汇进来?

最后探索的结果是,有那么几家地方确实是做到了,并且成功地结汇了。目前的司法处置过程,我们认为这类还是比较合规的,毕竟不存在账款的问题。然而,目前暂时还没有一个官方的统一标准,导致各个省份经常出一些公安机关的内部文件。因此很多问题还无法解决,其中就包括讨论度一直较高的关于处置币定价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关键的因素。最后,还有就是,处置公司拿到处置单子的时候,什么价格收的,有没有低价造成资产缩水处置,以及在处置过程中,有没有返点这些贪腐行为?我认为这才是合规的大红线。

此外,处置的币种也很关键。如果处置的是比特币,且由公安机关来处置,我觉得正常,为什么?因为资产涉及价格波动大,公安机关是有权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来处置的。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代替法院处置一些涉案财物,包括以下两类财物:一是价值波动较大的财物;二是鲜活易腐蚀的物品,如果公安不处置,等到法院处置,这东西都坏了或者价值都没了。因此,如果处理的对象是比特币,我觉得可以理解。然而,如果你处理的是USDT,这种价值相对比较稳定的虚拟货币,此种处理方式是否仍然妥当,仍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三、涉虚拟货币案件的实体法问题

(一)民法篇

总的来说,关于民法的问题主要有三个:1.虚拟货币在法律上是什么?2.虚拟货币合同的效力问题?3.虚拟货币案件的执行问题?

1.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问题

首先,虚拟货币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从司法判例上看,在2021年之前,比如上海一中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北京二中院都从物的三要素角度去讨论过比特币的法律属性的问题。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上面写了比特币应当是一种商品。所以,比特币的法律属性问题,似乎得到了一致的认同。但是问题来了:近两万种的虚拟货币都能按照比特币的属性去界定为“商品”吗?还有法律上“商品”等不等于“财产”、“财产”等不等于物权法上的“物”、“商品”等不等于“物”?

2.涉虚拟货币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

如果说以上概念是等同的,下面矛盾就来了。如果说商品等于物,那么买卖物的合同是不是应当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民法典》,即之前的《合同法》第52条,只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合同都应当是有效的。但问题在于,如果说商品等于物,那么买卖“物”的合同为什么经常被法院认定是无效的呢?关于无效的原因,其实也很牵强,“924通知”出台之前,大量法院认定涉虚拟货币合同无效的理由是:根据“94公告”涉虚拟货币民事法律行为违反《合同法》52条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这实际上完全是存在问题的,因为人民银行制定的“94公告”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924通知”出台之后,大量法院认定涉虚拟货币合同无效的理由是:“违反公序良俗”。这种观点的问题在于,人民银行的公告是否有权界定何谓“公序良俗”?一个买卖“物”的合同,在不属于之前《合同法》52条的几种情形下,肯定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现在仅因出来一个公告文件,解释了公序良俗,法院擦边这一个条款,便认定这个合同是无效的,这种做法的合理性依旧是现在横亘虚拟货币民事案件的重要问题。

3.涉虚拟货币案件的执行问题

刘磊律师团队办理的全国第一例在“924通知”之后,法院支持执行虚拟货币的案件,就存在法院因难以给虚拟货币定价而造成虚拟货币无法执行的情况。所以团队的这个案件就从广东越秀区打到了广东中院,最后又打了一个财产定价的案子,最终才得到了折价返还的成功结果。其实,此前,深圳仲裁委有过类案,最后又被深圳中院给撤了,问题就在于深圳仲裁委对虚拟货币进行了定价。而本团队的这个案件由于同样涉及虚拟货币被法院定价的情况,与当下的主流精神确实是不符的。从一审、二审、执行中止,再到打财产确权——也就是单独拎出来一个诉讼,对虚拟货币进行定价,我们团队能够把这个案例做出来,是一件很难得的事情。

(二)行政法篇

在行政法上,虚拟货币交易税收、虚拟币挖矿行政违法性后果的统一标准以及央行在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的角色等问题,一直是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反复探讨的话题。

1.虚拟货币交易所得是否需要缴税?

我代理的河南某地办理的全国第一起讨论“虚拟货币交易所得收益是否应当缴纳所得税”的案件,关于这个问题,我个人还是认为目前的政策背景下,中国境内虚拟货币交易所得收益不宜缴税,理由主要包括以下七点:

第一,虚拟币交易所得收益,因缴税获得的合法性与现有虚拟币监管政策精神严重不符。第二,缴税将助长中国境内虚拟币投资炒作氛围,甚至激发因虚拟货币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第三,处罚的文件的依据是2008年的一个税务的通知批复,但那时候比特币还没诞生,所以若强行解释该批复可以套用在虚拟货币上的话,可能有失偏颇。第四,《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指代的“其他财产”不宜类推解释为“虚拟货币”。第五,不能因为《民法典》可以扩大解释加密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就笼统地认为虚拟货币作为财产性利益而可以纳税。第六,虚拟币交易所得收益是否需要纳税,不应当由执法机关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内做“类推解释”来造法。第七,虚拟币缴税,缺乏法律可预期性。

2.虚拟币挖矿行政违法性后果的统一标准是什么?

为什么在我们国家“挖矿”这个行为不被允许?主要还是基于保护金融稳定的目的。但是问题在于:现在挖矿的违法性后果并不统一。目前,在讨论挖矿的违法性后果时,往往会依据《节约能源法》而将其使用的设备定义为淘汰性的设备。但是蹭《节约能源法》的后果是什么?有三个后果:关停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开出罚单,具体适用哪种后果则由办案单位自由裁量,最终由当地发改委作出处罚。所以现在在内蒙、在新疆、贵州、云南等地还有大量的矿场,可能有一些还在偷偷做,另外一些既要关停设备、没收矿机,又要给开罚单。这些都是违法性后果不统一的表现,如此一来法律的可预测性如何体现?这是涉及挖矿的问题。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挖矿以《节约能源法》为依据,那么,可能内蒙的火力发电确实可以理解为节约能源,因为烧了煤才有能源。但是假如在四川,如果有人不再需要用蓄水期的水电了,如果这些水电正常居民生活根本用不到,用不到也是浪费,那么可以拿来挖矿吗?或者是风能氢能,用这些清洁能源还符合浪费能源的标准吗?在这个问题上是否要做区分,暂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也就导致了司法实务过程中乱象环生。

3.虚拟货币交易的行政监管问题——人民银行到底充当什么角色?

为什么现在虚拟货币好像是由公安机关监管?因为公安机关要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现在大家所讨论的炒币的生命力,要么是投资炒作,要么是洗钱。人民银行就给了三个文件:13年通知、94公告、924通知,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适用并不能起到什么作用。唯一的适用就是2021年“924通知”的内容和“公序良俗”稍微有点关系,其第一条第四款为:“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活动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导致相关民事行为无效。”仅此一款可能是与监管相关的声音,而其他的就只能作为人民银行对虚拟货币的解读。文件认为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可能触犯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但是这些法条的适用,需要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以在讨论监管时,到底监管的是什么?

国外的做法可能与我们不同。比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它跟我们的理解可完全不一样,我们的证券必须严格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而人家则是根据豪威测试,测试出来这东西就是能被正确解释的。但我们出于各种原因,无法做出这样的解释,就导致了我们现在的发币案件不能套用《证券法》而纳入到金融监管的体系下。到目前为止,这个问题还一直没有得到回应。像在香港,虚拟货币的相关承兑业务归属海关或者反洗钱部门来监管,发牌业务归属证监会监管,分工明确。

(三)刑法篇

上文讨论了关于虚拟货币能否被认定为财产的问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即虚拟货币在刑法体系下,其实已经被认定为财产了。比如说非法吸币案件、盗窃案件等,所有只要跟币有关的刑事案件,全部都认可虚拟货币是有价值的,属于财产。但是,其他部门法却又认为它不具有财产价值。这就引发了一个很大的问题:如何协调同一标的背后体现的法益的冲突和平衡?同一标的在民法的体系下是合法的,在行政法的体系下却是违法的。到底应该如何妥善处理不同的部门法体系下,标的展现的不一样状态的问题?

笔者发现已经有学者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陈兴良老师和张明楷老师研究的对象是白粉。因白粉本身不具有合法性,我们认定白粉不属于物,所以买卖白粉的合同是无效的。但是持有白粉受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不受法律保护,他人盗窃、抢夺白粉的行为应该如何评价?与之相似,刑法上认为虚拟货币是财产,甚至直接说这是货币,为什么?现在的ICO案件,它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它是非法吸币。个人发了一个token ICO代币,募集他人的以太坊、USDT,这个行为在法律还未对“虚拟币与人民币的关系”作出合理解释的前提下,似乎难以被定义为非法集资。但实务中却全都套用了,这又该如何解释?虚拟货币的存款问题,怎么去解释存款?怎么去解释资金?本团队当下正在办理的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

另外,目前有大量的境内资金正试图通过买币完成境内资金的出逃。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高层的重视,现在最高检和外管局也经常到办案单位调研情况。此外,还有一个很创新的模式,就是U卡模式:你只要可以把虚拟币存进去,你就可以利用银行的国际间支付协议,打通全球支付场景,等于变相解决资金出境问题。境内的人只要买完虚拟币,然后开境外的银行账户,通过国际间支付协议,只要支持VISA、MASTER的地方,就全部都可以实现资金出境。

以上就是我发表的关于虚拟货币实践当中的一些法律问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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