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王某、魏某等好友驾车游玩,在涉水横过河道时遇险,三人溺亡,驾驶人认为事故属意外事件,不应担责。8月1日,大皖新闻记者从宣城市宣州区法院了解到,宣城中院近日维持宣州区法院一审判决,驾驶人承担45%责任,赔偿43万余元。
2023年3月12日,王某通过微信群发起邀约自驾游。当天下午2时许,王某等20余人驾驶五辆越野车,至泾县某景区进行自驾游玩。多辆越野车沿青弋江河埂行驶,行至一处浅河滩时,同行的一辆车陷入河道,王某驾车将受困车辆拖至安全地面。后因河水较深无法穿越,众人皆下车游玩。
返回时,王某将越野车交由穿着高跟靴子的魏某驾驶,车上载有王某、熊某、秦某。魏某驾车涉水后,前挡风玻璃溅满水花,其加大油门冲向河埂,未及时转弯致使车辆侧翻入河水中。魏某因驾驶室车窗未关,爬出后获救,王某、熊某、秦某均溺水死亡。魏某驾驶的案涉越野车登记所有人系魏某,该车在某财险宣城分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险、驾乘人员意外险。熊某的近亲属谭某等4人因赔偿事宜与魏某等协商不一,故其四人作为原告,将魏某、某财险宣城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焦点为,魏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其应承担赔偿的比例。
法院审理认为,熊某因案涉事故死亡,四名原告作为其近亲属依法有权主张侵权责任赔偿。魏某辩称,案涉事故属于意外事件,熊某系自甘风险行为,其作为参加者无重大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意外事件是指由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而非其过错引发的偶然事故。河道越野是一项带有危险性的活动,对人员、车辆都有相应的要求,并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遵守活动规则。
本案中,王某、魏某均具有户外越野经验,王某驾驶案涉车辆行驶至青弋江中心的浅河滩,虽然当时河流中尚有浅滩,但一般人对于河流上下游水位的涨幅几乎难以判断,将车辆行驶至河流中心已属于危险行为,魏某有义务提醒王某并阻止该行为,但其放任王某为了寻求越野驾驶的刺激而将车辆行至江中地带,使得车载人员处于未知的风险之中。返回江岸时,由魏某驾驶车辆,行至流水中魏某视线被水花遮挡,无法观察前方路况,该情况说明当时河水较深,魏某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存有侥幸心理驾驶车辆涉水并爬坡,冲坡时因被溅起的水花挡住视线,但未采取制动措施减速慢行,却加大油门冲向河埂,在车头超出河埂后,未及时转弯,致使车辆侧翻。
综上可知,魏某在驾驶车辆前及驾驶车辆时,对已存在的风险应具有相应认识,其因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存在操作的不当,同时在驾驶车辆进行越野活动时穿着高跟鞋亦增加了风险的程度,最终导致熊某在的三人死亡的结果。故对魏某的辩解不予采纳,魏某的过失行为与案涉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其应当对熊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次越野活动属于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参加人员并非都具有越野活动经验。王某作为有越野活动经验的组织者,其在活动开始前未进行风险告知,在已有车辆遇险的情形下不及时终止活动,返回河埂时将车辆交由魏某驾驶,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熊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明知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在车队已有车辆陷入河道后,仍选择乘车体验涉水刺激,具有一定的冒险心理,应当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部分责任。魏某的行为直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较高的侵权责任。法院据此依法认定魏某承担事故45%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事故35%的赔偿责任,熊某对自身受到的损害应承担20%的责任。依据四名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因熊某死亡产生合理损失合计143万余元,魏某应赔偿四名原告64万余元。某财险宣城分公司已向四名原告理赔车上人员险、驾乘人员意外险保险金21万元,故魏某尚需赔偿四原告43万余元。魏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正值暑期,随着旅游业回暖,各景区、网红打卡地颇受欢迎,相约组团“沙漠越野”“野山徒步”“自驾越野”等方式受追捧。游玩过程中许多意外常常防不胜防,无论组织者还是参与者,都要有充分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防患于未然,如果是景区危险地带或明令禁止的景点,切忌以身犯险。
需要注意的是,“自甘风险”条款并不是免责金牌,也不是在所有情况下完全适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充分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即履行通知、排查、告知、提醒、注意等义务,尽量回避或者降低活动风险,确保安全。参与者应充分进行安全评估,增强安全意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加适当的活动,才能快乐出发、平安归来。
大皖新闻记者曹庆通讯员聂永香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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