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是由亨利·马丁·罗伯特将军编写,旨在规范会议的进行,提高效率和秩序。以下是罗伯特议事规则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框架:
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会议讨论的基本单元,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会议讨论应围绕一系列明确的动议进行,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1
主持中立原则:会议主持人应依照规则裁判并执行程序,尽量不发表个人意见,也不能对他人发言表示倾向。1
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允许后方可发言。主持人应平衡不同意见的发言机会。1
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然后说明理由。1
发言完整原则:不得打断别人的发言。1
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1
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和次数应有限制。1
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下一个动议。1
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1
文明表达原则:不得进行人身攻击,辩论应就事论事。1
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进行。1
多数裁决原则: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平局即没通过。1
罗伯特议事规则强调了对领袖权力的制约,集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袖的同时,集体必须保留一部分权力,以避免领袖权力过大。这些规则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中被广泛接纳,成为各类会议的议事准则。1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凸显了三大特点:约定性、工具性和价值中性,旨在凝聚组织认同,提高运作效率,平衡多元利益,通过文明议事来说服、辩论、妥协,形成有效的行动。1
这些原则和框架为会议提供了一套有序的程序,确保了会议的效率和公正性,同时也保护了与会者的发言权和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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