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特别强调,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进行了实质性的调整和完善,更进一步地保障了股东知情权行使。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基础性权利,其功能是弥合股东与公司内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帮助股东获取与公司经营有关的重要信息,尤其是财务会计相关信息,便于股东行使其他权利。但是,投资安徽众望科希盟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安徽众望)1亿元的股东(39投资人)却从2020年至今被安徽众望拒绝查看公司财务信息,诉讼三年至今无果。
投资1亿元成为股东 行使股东知情权遇阻
2017年7月,安徽众望在筹建过程中因资金短缺,无锡戎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无锡戎泽)先借给安徽众望 2000 万元,解决燃眉之急,后于9月投资1亿元成为其10.0719%的股东,并与安徽众望及其实控人李建友签订了《增资合同书》和《增资合同之补充协议书》,约定安徽众望、李建友每季、每年向无锡戎泽全面、真实提供会计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财务信息;并要求安徽众望按合同要求完成2019、2020、2021三年业绩目标;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程序;安徽众望为其技术专利唯一拥有人等。
投资成为股东后,无锡戎泽向安徽众望派驻人员,协助企业管理和业务的拓展工作。期间派驻人员新开拓的航空密封件军工配套业务至今仍为企业的主要营收业务源,使企业从亏损扭亏为盈成为当地的利税大户。
无锡戎泽负责人称,2019 年安徽众望未按双方合同约定完成业绩目标,基于公司发展和友好合作考虑,无锡戎泽并未追究安徽众望、李建友违约责任;2020年一季度前,安徽众望基本按合同约定向无锡戎泽披露财务信息。但是2020年二季度公司业绩爆发后,安徽众望既不分红也不履行上市约定,以各种借口停止向无锡戎泽披露财务信息。经多次沟通无效,无锡戎泽于2021年10月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下称南谯区法院)提起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诉讼。
安徽众望用“神奇”批复作为证据
案件在南谯区法院一审判决后上诉到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滁州中院),于2022年5月26日开庭审理,安徽众望当庭提交安徽省军民融合办【皖融办安(2021)147号】、滁州市军民融合办【2022】6号《关于安徽省众望科希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豁免披露财务信息的批复》,作为其主张“无锡戎泽行使股东知情权应当由军民融合办履行保密审查手续”的证据。
为此,无锡戎泽到安徽省军民融合办、滁州市军民融合办投诉其超越职权发文、插手企业经济纠纷。滁州市军民融合办于2022年6月8日作出《关于无锡戎泽信访问题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企业信息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确定和审查非市军民融合办行政职能,市军民融合办无豁免安徽众望披露财务信息的行政职责。”案件被滁州中院于2022年6月14日发回南谯区法院重审。
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南谯区法院重审中,安徽众望的证据中不仅仍有安徽省军民融合办【皖融办安(2021)147号】、滁州市军民融合办【2022】6号两项批复,且补充了南谯区军民融合办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滁南融办(2022)9号】《关于转发关于安徽众望科希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豁免披露财务信息的批复》通知》作为证据。军民融合办明知没有职权却超越职权批复,任由安徽众望利用,扰乱了法院审判秩序,侵害了无锡戎泽的合法权益。
无锡戎泽的股权于案件开庭前“不翼而飞”
案件重审于2023年4月17日在南谯区法院开庭,安徽众望当庭突然出示2023年4月11日作出的“解除无锡戎泽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和加盖“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的于2023年4月12日变更登记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原告已非安徽众望股东,且工商变更登记已完成。原告不具备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资格”。之前,无锡戎泽作为10.0719%的股东,对此毫不知情。
安徽众望的股东会决议是以捏造“无锡戎泽抽逃出资1.35亿元”为依据,在未通知无锡戎泽参加股东会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南谯区市监局)仅凭上述决议就将无锡戎泽的股权变更登记给李建友。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条:‘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规定,查处股东抽逃出资是南谯区市监局的法定职责,无锡戎泽若抽逃出资,市监局为何不作为?若无锡戎泽没有抽逃出资,为何准予安徽众望变更登记?
就此,无锡戎泽向南谯区市监局提起申诉。区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于2023年4月26日撤销变更登记,恢复无锡戎泽的股权,并2023年4月27日,给无锡戎泽送达《无锡戎泽——撤销股东变更登记办理情况回复》,对众望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申请做出撤销手续。
(撤销股东变更登记)
南谯区市监局没有依据变更登记,又没有依据撤销变更登记,险些给无锡戎泽造成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酿成金融风险。
南谯区市监局对此给出的解释是,变更股东行为是由行政审批局主管的行政审批大厅做出的行政行为,所以过错方不是南谯区市监局。但这一说法并不能得到无锡戎泽的认可。
知情权案件二审八个月且没有延期手续究竟有没有超审限?
知情权案件再次上诉到滁州中院,案号【(2023)皖11民终3456号】。无锡戎泽于2023年11月9日收到传票,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无特殊情况应于三个月内审结,但目前该案在“没有延长审限手续”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判决结果。投资人发现,安徽众望从去年末开始逐级设立了3个全资子公司,产能和资金可能正在被紧急转移。心中着急,不断追问案件审理情况。无锡戎泽负责人、代理律师多次询问主审法官,得到的答复是案件仍在审限内。但是留给无锡戎泽的时间已经不多,因为无锡戎泽是有限合伙企业,其大股东是宁波梅山保税满港区融蕊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是备案股权基金(下称融蕊祥基金),期限是6年。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融蕊祥基金应当向投资人披露半年报和年报。融蕊祥基金因知情权案件三年不能依法正常运转,被迫延期,投资人7年没有分红,法定知情权诉讼三年遥遥无期,股东权利面临被侵占,金融风险一触即发。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享有知悉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包括经营、管理、财务以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信息的权利,是股东行使资产收益权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等其他权利的基础。此项权利不仅关乎股东的个人利益,更关系到公司的整体治理水平和市场透明度。作为股东的法定权利,股东知情权的行使需要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和制约。此项权利既不容许被任意剥夺或限制,亦不能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约定进行放弃。
对于无锡戎泽股东知情权问题,本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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