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电池法》背景
2006年以来,《电池指令》(Directive 2006/66 EC)作为欧盟对电池领域的第一份指导性规范文件,明确规定了电池的分类定义、回收效率、信息披露等,对进入欧盟市场的电池和蓄电池进行监管。此后十余年中,根据社会经济条件、技术发展、市场和电池使用情况的变化,《电池指令》做过多轮修订。直至2020年12月,欧盟发布《新电池法》提议草案,拟废除《电池指令》,且不再沿用之前的“指令(Directive)”规范形式,而是提高立法级别,改为“法规(Regulation)”形式。
2023年6月14日,欧洲议会于通过了《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Regulation of Batteries and Waste Batteries)(以下简称“《新电池法》”),并已于同年8月17日正式生效,于2024年2月18日在所有欧盟成员国正式实施。该电池法规是首个以法规形式针对电池全生命周期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从原材料、电池性能、碳足迹、标签信息、回收利用等多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电池法》的出台将为欧盟电池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该法案的实施不仅将提升欧盟电池的产能,还将促进电池材料的环保生产和回收利用,减少对进口电池的依赖,并增强欧盟在全球电池产业中的竞争力。通过综合考虑产能、环保、资源和竞争的需求,欧盟致力于打造一个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电池产业,并争取在全球电池产业标准中占据主导地位。
二《新电池法》的主要内容
1. 规制对象
该法规适用于欧盟内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所有类别的电池,根据电池质量和用途,将电池分为便携式电池、启动、照明、点火电池(SLI电池)、电动汽车电池(EV电池)、轻型交通工具电池(LMT电池)、工业电池等5个类型。
2. 规制主体
《新电池法》适用的主体包括所有制造商、运营商、生产商、授权代表、进口商、销售商以及将电池产品投放市场的个人和法人等各类主体。不仅从技术和环境角度规定了直接主体责任,还进一步扩大了了电池价值链上利益相关者即间接主体的责任,以保证电池满足所定义要求的详细信息和规则。
新电池法的责任主体涵盖了电池生命周期内所有在欧盟市场上运营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种类型电池的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相应的责任还延伸到电池生产各个环节的供应商,包括零配件供应商和原材料供应商。与此同时,法规还适用于欧盟境内直接或间接参与电池维修、维护或再利用的独立运营商,例如废物管理运营商、维修商和维修设备制造商等。
电池产业链上下游各企业责任密切相关,即使是电池制造商,也都需要考虑电池后续流通和回收的责任履行方式。这种方式也使得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利益高度捆绑,企业需要对合作方进行严格筛选以保障自身利益。
3. 关键要点概述
目前《新电池法》的文本已经于2023年8月生效,《电池指令》(Directive 2006/66 EC)将在2025年8月18日失效,需要注意的是在该指令失效之前,两部法规文件均有效,需要同时满足。
(1)电池原材料要求[1]
在有害物质限制限制方面,在《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的基础上,对铅、汞、镉三种有害物质的限制作出了明确要求,另外在电池标签中也应表明金属物质的限制指标。
此外,为了降低欧盟国家对关键原材料的进口依赖,鼓励企业使用可再生材料,降低原材料中断可能带来的风险,《新电池法案》对生产新电池时使用的回收钴、铅、锂、镍材料的最低百分比设定了阶段性目标。
(2)电池性能、耐用性要求
《新电池法》在额定容量、充电(容量)保持率、充电(容量)恢复、循环耐久性、抗泄漏性等性能和耐用性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2]
1)从该法生效后12个月(2024年8月18日)起,LMT电池、容量超过2kW·h的可充电工业电池和EV电池应随附一份包括电化学性能和耐久性参数值的文件。
2)自该法生效后48个月或相关授权法案生效后18个月(以较晚者为准),容量超过2kW·h的可充电工业电池(不带外部储存)应符合委员会后续通过的授权法案中规定的电化学性能和耐久性参数的要求。
3)自该法生效后60个月或相关授权法案生效后18个月(以较晚者为准),LMT电池应符合委员会后续通过的授权法案中规定的电化学性能和耐久性参数的要求。
(3)“碳足迹”管理[3]
欧盟《新电池法》对电池碳足迹声明的要求将分成三个主要阶段逐步实现,不同类型的电池各阶段时间不同。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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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回收效率及回收水平[4]
《新电池法》规定,电池制造商以及其他生产商对于在欧盟成员国境内首次投放市场的电池都应当承担扩大的回收责任。同时,《新电池法》对于不同类型电池的回收率及回收材料占比提出了明确的目标:
1)便携式电池回收率:于2023年达到45%、2027年达到63%、2030年达到73%;LMT电池回收率:于2028年达到51%、2031年达到61%;锂电池材料回收率:于2027年达到50%、2031年达到80%,并明确2030年前后,逐步淘汰不可充电电池。
2)确定电池生产制造中可回收材料占比:法规生效8年后,生产的新电池中使用的回收钴、铅、锂、镍的比例至少为16%、85%、6%、6%;法规生效13年后,使用回收的钴、铅、锂、镍的比例至少为26%、85%、12%、15%。
3)《新电池法》还要求电池可拆卸可更换。要求从2027年起,欧盟所有家用电器和消费电子产品中的电池都应采用便携式电池设计,消费者无需使用溶剂、加热等特殊方法或经培训,即可自行打开设备,取出或更换电池。
(5)信息披露要求[5]
《新电池法》对于电池信息的披露内容、公众获取信息的便利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数字电池护照”、二维码和CE标志等。从2026年5月起,进入欧盟市场且容量超过2 kW·h的电池,都必须注册“数字电池护照”,使得原材料、ESG评价和供应链数据等多种电池信息能够链接到欧盟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此外,《新电池法》要求每块电池上应标有二维码,方便消费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扫描获取数字电池护照中的信息。每种电池还必须带有CE标志,这是一种由指定认证机构授予的安全认证标志,表明产品符合欧盟的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标准。
三《新电池法》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我国不仅是全球最大的锂离子电池生产国,也是全球最大的电池材料生产国,锂离子电池用正极、负极、电解液、隔膜的产量均占全球70%以上,是全球锂离子电池产业链最完整的国家。
近年来,随着电动汽车等新能源领域的扩张发展,中国出口到欧盟的电动车呈快速增长趋势,国内许多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都已经在大部分欧盟地区实现了绿地投资或跨国并购,如宁德时代、国轩高科、比亚迪、蜂巢能源等。
中国汽车出口欧盟的表现显著增长,2022年,中国向欧盟出口了55万辆汽车,同比增长86%;2023年1-8月,出口数量达到54万辆,同比增长93%,接近2022年全年的出口量。其中,纯电动汽车在2022年出口33.8万辆,同比增长94%;2023年1-8月出口33.9万辆,同比增长95%。总体来看,中国汽车在近两年里迅速占领了欧盟市场,尤其在芯片短缺导致欧洲车市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中国汽车产品凭借出色的性价比获得了广泛认可。
欧盟是中国电池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之一,欧盟对动力电池碳足迹声明、性能等级和限值等方面的明确要求将直接影响中国动力电池能否顺利进入欧洲市场,搭载动力电池的整车出口同样会受到这些规定的限制。
1.企业面临的合规风险大幅提升
《新电池法》将对电池的性能、电化学性能、耐久性、安全标准以及有害物质进行严格限制,并强制要求提供电池碳足迹信息。此外,电池组件、回收成分、“电池护照”和二维码等相关标签和信息要求的披露也将变得更加复杂和严格。未能满足这些要求的电池可能会被撤回或召回。此外,电池供应商上下游联系紧密、相互影响,合作方不合规也可能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运营。
《新电池法》对整个电池行业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我国动力电池和整车出口企业将因此面临复杂的区域管理政策和认证体系带来的合规风险。
2.中国电池产品出口至欧盟的成本将大幅提高
首先,《新电池法》对进口电池实施了一系列限制,对电池企业的原材料采购、生产技术和废旧电池回收等方面的决策产生了影响,增加了电池生产成本,并将这些成本传递至下游产业。
其次,我国电网因子数据相对滞后,这导致欧盟高估了我国电网因子,从而提高了我国生产过程中的间接排放,进而增加了出口产品的“碳成本”。
第三,我国电网中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与欧洲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这导致生产过程中由电力带入的间接碳排放相对较高,从而使得碳排放成本溢价较高。
3.国内薄弱的碳跟踪技术基础难以满足“碳足迹”管理要求
目前国内新能源汽车的碳足迹计算领域的发展态势,因为定义不一,使得核算方法各异。国际上较为通用的4种方法为生命周期评价法、投入产出法、IPCC法和碳计算器。不同的碳足迹计算方法可能会导致计算结果差异较大。
碳足迹要求贯穿电池全生命周期,算是一种数据密集型方法,需要大量不同层次、地区和技术的数据支持。就我国对于“碳足迹”管理的现状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终端消费者使用环节复杂、数据收集难度大,要实现从生产到回收整个闭环的碳轨迹捕捉的难度将大大提高。
2)国内电池碳排放管理面临政策不明确、企业动力不足、标准数据库不统一、国际互认难等问题。
3)电池产业在碳标签、碳核算领域缺乏政策指导,滞后于西方同行。
4)我国电力能源以煤电为主,同时还有水电、风电、核能多种电力能源,大幅度的增加了电池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研究的难度。
《新电池法》对于电池产品的“碳足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我国电池生产企业是一项较大的挑战。
4.电池回收处理将对电池企业造成巨大压力
一方面,《新电池法》规定了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的建设责任,要求电动汽车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负责建立废旧电池回收网络,并通过售后服务网络回收废旧电池,同时发布回收信息以确保规范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此外,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必须实施产品编码,并建立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统。
另一方面,《新电池法》对动力电池使用再生材料的比例提出了要求,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再生原材料使用的认定机制,无法准确判断电池中是否使用了再生原材料以及其比例。这可能对未来的出口造成一定障碍。
《新电池法》对电池回收处理方面的要求,不仅提高了废旧电池回收处理需求,还对其回收技术提出了更高要求,将会对我国电池企业出口带来压力。
四 中国企业应对欧盟《新电池法》策略
《新电池法》将对中国动力电池企业出口欧洲产生重大影响,这不仅是对中国企业的一种挑战,也是推动中国电池企业技术革新、实现可持续绿色发展的契机。中国企业应积极了解和研究欧盟新电池法规,特别是头部企业应主动发挥示范效应,带动产业链的整体提升,为未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1.完善企业合规体系以降低产品出口至欧盟的合规风险
《新电池法》的出台对在欧盟市场销售电池的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内动力电池和整车出口企业在开展国际贸易前,需要跟踪和解读法规动态,了解法规对电池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分销商以及履行服务提供者等多方主体的合规责任和义务,加强供应链合规风险把控。企业应针对法规要求实施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并编制相关报告,必要时还需取得外国指定机构的认证。此外,企业还应根据《新电池法》规定的尽职调查政策、碳足迹、电池护照和电池回收的相关要求,制定生产经营制度,并在生产运营环节严格执行合规制度,加强对电池生产原材料采购、物流、海外仓储等关键流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司的业务符合《新电池法》的规定。《新电池法》中的大部分规定都是分阶段逐步实施的,但电池制造商需要尽快采取相应措施、提前做好部署规划并密切关注相关立法动态。对于欧盟出口电池而言,应当进一步完善合规体系建设,降低产品出口至欧盟可能导致的合规风险。
2.积极探索国内外企业多方合作新路径
欧盟《新电池法》对于欧洲整个电池行业全产业链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强化同当地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多方合作、充分发挥各方优势以共同应对新挑战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企业要加强与原材料供应商的合作,共同开发更环保、可持续的原材料采购方案,以满足法规对环保原材料的需求。其次,加强与科研机构及其他公司的合作,共同研发先进的低碳生产技术和环保型电池设计。此外,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其他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制定并推进电池回收再利用的标准和实践,实现循环经济的目标。通过加强多方合作,出口企业可以更好地适应新法规的要求,提高产品的竞争力的同时推动整个电池产业朝着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3.深化电池碳足迹研究并形成科学的核算标准
加快电池全生命周期碳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完善产业链全生命周期数据管理,学习国外先进的“碳足迹”管理方法,推动国内电池行业转型,增强国内电池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一方面,我们应该对ISO14040/44、ISO14067、PAS2050等通用类标准,以及欧盟PEF指南、ILCD方法学等报告进行深入研究,借助中国产业链完善、应用数据丰富的优势,加快我国电池“碳足迹”方法论研究,结合过年内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出口的相关要求,尽快形成统一规范的电池产品种类规则标准。
另一方面,我们着重解决碳足迹核算中所需数据的问题。我们会准确采集标准中要求使用实际场景数据的部分,并在必要时配置监测设备,以确保数据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对于非必要的实景数据,我们将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开始收集整个供应链的碳排放数据,以确保我们了解自身的碳排放状况和目标,并制定减排方案,为未来的减排工作提供量化支持。
4.加快电池回收利用核心技术研发
加强废旧动力电池的一致性检测、梯次利用系统集成以及精细化智能化拆解等技术攻关,是推广高效节能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的重要举措。首先,一致性检测技术可以确保回收的废旧电池符合相应的标准,从而保证了回收后的电池性能和安全性。其次,梯次利用系统集成技术能够将废旧电池进行多次利用,延长电池的使用寿命,减少资源浪费。而精细化智能化拆解技术则能够高效地将废旧电池拆解成各种组件和材料,为后续的回收利用提供了可靠的基础。
除了技术方面的攻关,多方共建废旧电池回收体系也是至关重要的。这需要政府、企业、科研机构以及社会组织等各方共同合作,建立起完善的废旧电池回收网络和体系,提高回收效率和材料回收水平,有助于提升整个电池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作者介绍:
杨志鹏
大成上海 合伙人
杨志鹏律师任大成与Dentons成立的全球ESG管委会委员、大成中国ESG法律研究中心发起人,大成与Dentons成立的全球环境法领导团队成员。杨律师熟悉具有环境影响的并购及投资项目,代理 ESG 领域的行政处罚、企业刑事责任以及漂绿诉讼。协助企业改善 ESG 合规管理体制,避免或在初期发现并解决潜在纠纷及违规风险。加入大成之前,杨律师曾在全球 500 强企业,阿克苏诺贝尔与法国液化空气集团,任北亚区法务总监及中国区管委会委员;也曾就职于中伦律师事务所及英国西盟斯律师事务所,有中国与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
徐彦杰
大成上海 顾问
徐彦杰律师拥有十余年法律从业经验,主要擅长资产管理行业,包括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信托及保险资管等法律领域。徐律师在资本市场、股权投融资及并购、地产投资领域同样具有丰富经验。徐律师曾在金杜律师事务所从事国内及香港IPO业务。2009年,徐律师加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牵头负责资本市场众多创新业务结构设计、法律论证及落地。2013年,徐律师参与筹建国泰君安申易(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先后担任法律合规负责人、投资总监及副总经理。在国泰君安申易基金期间,徐律师直接负责了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众多私募基金设立、募资并主导了大量股权及地产项目投资,深度参与募投管退全流程,在法律合规和项目投资方面均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徐律师目前还担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杨傲霜
大成上海 合伙人
杨傲霜律师是大成上海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组负责人。杨律师入选 2023 年法律 500 强(Legal500)劳动与雇佣推荐律师、Asia Legal Awards 年度最佳劳动法律师。杨律师专注于企业人力资源合规与劳动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已达 18 年,擅长证据分析和庭审辩论,特别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与调解工作,精通把握案件要旨,协助企业解决各类劳动人事纠纷。。
黄 琢
大成武汉 律师
李 彤
大成武汉 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