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戴云
近日,一起“网站因提供免费下载食品标准被判赔15万”的案件引发关注。
法院判决认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具有版权,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认定该网站未取得授权而实施网络传播行为构成侵权。
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成为判决后引发的讨论重点。
有食品行业律师分析认为,法院作此判决,主要考虑到案涉推荐性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需组建技术委员会进行创造性劳动,成果具有独创性,是技术专家整体智慧的体现。
记者注意到,此案受到关注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原被告的身份。据了解,原告为部委下属机构,被告则是一家地方企业。
案起:
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
并赔偿800余万元
2023年3月,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量标准公司”)将山东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美特公司”)告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
富美特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是一家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食品行业服务公司,其运营的食品伙伴网开设了食品资讯、食品技术、法律法规、食品标准、数据库等20多个频道。
质量标准公司认为,该行为扰乱了国家标准的出版传播秩序,严重影响了国家标准文本内容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涉嫌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800余万元。
据了解,质量标准公司前身为成立于1963年的技术标准出版社,是国内唯一以出版标准文本为主导业务的出版机构,隶属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983年更名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年10月,该社和中国计量出版社合并组建中国质检出版社。2010年12月,中国质检出版社转企改制为质量标准公司,是市场监管总局直属的专业出版单位,目前年出版标准、计量规程规范5000种。
争议:
推荐性国家标准
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根据《标准化法》规定,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据了解,1997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标准必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标准受版权保护,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出版机构出版。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对推荐性标准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的判断,主要应考虑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以有形形式存在并可以进行复制。
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建立标准版权制度、加大标准版权保护力度。此外,标准版权保护还多年被列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白皮书。
烟台中院审理认为,标准是利益相关方为解决共同面临问题而协商一致制定的规则,是技术专家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我国,尽管推荐性国家标准是由标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但并非当然系由政府自己制定,而是通过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形式来制定。
该院认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在制定形成过程中,要由具有专业知识、技术的专家人员,根据其对相关领域、行业的经验了解,总结出相应具体数据,随后在实践中检验计算上述数据,并对实验中的问题、数据进行分析归纳汇总,同时根据实验检验以达到最终的数据。在相关数据形成后,还要由国家标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整理汇编,并最终形成公布推荐性国家标准。
“由于在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形成新的、成体系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故应认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公布后,以文字等可复制、可查阅的有形形式存在,故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烟台中院表示。
该院认为,《著作权法》对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决议、命令等进行了排除,上述被排除的法律法规及文件均属于具有强制性的文件,均系由国家机关独立制定或作出,而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有法规性质,且并不当然由国家机关独立制定或作出。故应认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在符合作品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该院表示,涉案推荐性国家标准系遵循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形成的相关文字、表格、数据等成果是付出创造性劳动所得,具有独创性,且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及许可出版,符合作品构成要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判决:
判令删除涉案作品
并赔偿15万元
一审判决中,烟台中院判令富美特公司删除食品伙伴网涉案权利作品,并赔偿质量标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富美特公司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该公司在《答辩申请书》中表示,推荐性国家标准均由国务院部委制定,并以公告形式发布,按《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属于“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不享有版权保护。
今年6月,山东高院二审认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具有版权,属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维持一审判决15万元赔偿,同时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富美特公司侵害质量标准公司享有的涉案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复制权不当,予以纠正。
疑问:
食品标准
公众能免费查阅吗
“食品标准要花钱买,大众无法方便、免费获取”“要我遵守标准,还要花钱了解标准,不符合逻辑”……有网友认为,食品伙伴网免费提供食品标准的查看和下载,便于工作生活所需。
也有质疑声认为,该网站利用标准文本引流以增加收入,并非所谓的“免费”。
2017年2月,国家标准委印发《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国家标准免费公开。同年3月,“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上线,第一批3037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实现公开。有业内人士透露,该系统公开的文本支撑由质量标准公司支持。
记者查询该系统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即强制性国家标准)并未纳入。在国家卫健委下属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设立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数据检索平台,则可以免费查看并下载此类标准。
富美特公司法人李远钊表示,食品伙伴网提供的标准大多来自网友自发上传分享,网站对其整理分类,作为食品技术同行交流学习之用。记者注意到,每则标准的查看及下载按键下方,均标有“本标准来自网友分享,只作为食品技术同行的交流学习之用,请在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勿作他用。工作使用请购买正式出版标准”的提示。
食品标准可以免费查阅吗?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都食品药品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吕岩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的标准指的是强制性标准,而本案案涉的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
“中标在线”由质量标准公司授权设立,提供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免费在线阅读及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付费阅读和下载。
记者以涉及油罐车运输的《GB/T30354-2013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为例,检索发现该标准定价29元,折扣价25元。而在“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上,该标准可供免费阅览。
“中标在线”网站的“会员介绍”显示,付费会员包括季度会员、铜牌会员、银牌会员等六种。其中,包年会员从800元至3.2万元不等,主要区别为标准文本下载和标准查新的次/条数的不同。据悉,该网站会员服务不仅包括标准文本阅读、下载,还涵盖标准跟踪、更新、制修订信息等多项服务,属综合性服务范畴。
在某电商平台,记者输入“国家标准下载”,商品售价低至个位数,销量最高的超1万人付款。
在二审上诉书中,富美特公司认为应全面放开国家标准的出版和传播。
吕岩认为,从实践角度看,目前各类标准繁多,如何规范、高效推进标准制定和推广,如何普及标准相关知识,是下一步面临的问题。
调查:
“标准侵权案”非个案
三十余年前已有首例
记者注意到,起诉标准侵权案早有先例。
1991年,原劳动出版社出版《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材料汇编》,收录34个国家标准。1993年,原中国标准出版社以其享有国家标准的专有出版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因该案涉及标准版权纠纷属全国首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与国家版权局函商后答复,“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不包括推荐性标准中不受著作权保护的通用数表、表格和公式)”。
2021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质量标准公司诉金盾出版社侵权案二审判决,明确国家标准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归属,认定金盾出版社未经授权使用质量标准公司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标准出版图书,侵犯复制权、发行权,要求停止复制、发行包含涉案标准的图书,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党支部书记、副教授张南指出,该案是中国司法体系中首次以判决理由形式确认推荐性国家标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国家标准委是享有著作权的主体。
据《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2022年3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标准分享下载网从事盗版标准活动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2.3万元,同时向被侵权单位赔偿经济损失22.3万元。此案也是由包括质量标准公司在内的15家单位联合举报。
记者注意到,在2021年举办的国家标准版权保护研讨会上,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有关人士曾对推进标准版权保护提出建议,包括强化标准版权的司法和执法保护,健全法规体系和政策制度,规范标准出版传播行为等。
进展:
涉案942项标准
目前已停止下载
“食品伙伴网尊重法院判决,将履行相关判决内容,甄别相关涉案国家标准并停止下载。同时,会继续依据法律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被驳回,将向检察院提起申诉。”7月18日,食品伙伴网刊登相关说明。
李远钊表示,在法律层面,两审法庭判断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否受版权保护的依据为部门规章《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与上位法《著作权法》相冲突。同时,规定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两个依据分别是1997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标准出版管理办法》和2005年国家标准委发布的《标准网络出版发行管理规定(试行)》,这两个规范性文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越权设置了无期限许可,应依法予以废止。在政府层面,国家正推进标准的免费公开,试图凭借部门规范性文件,维持垄断利益,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共产品属性不符。
“国家标准只有免费公开文本,加大传播力度,才能真正起到规范行业的目的。”李远钊表示,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希望国家标准在公告发布的同时附带电子文本,允许并鼓励企业和个人传播。
他透露,7月22日,涉案的942项标准已停止下载。同日,记者联系质量标准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案件正在执行中,暂不予以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