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存在精神行为异常, 重庆将幼子扔下楼的女子会免予刑事处罚吗?

北京知道2024-04-02 00:21:04  82

4月1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重庆巴南区一小区,一名3岁小孩被人从22楼扔下。(此前报道:重庆警方回应小孩被扔下22层高楼:属实)

当天中午,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通报称,4月1日7时许,重庆市巴南区人何某(女,37岁)在渝南大道一小区22楼家中突发躁狂,持菜刀将其婆婆砍伤后,将3岁幼子从窗户抛下坠地身亡。目前,伤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无生命危险。何某已被警方控制,亲属邻居反映其近期精神行为异常。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值得注意的是,警方通报显示,何某“突发躁狂”,可能存在“精神行为异常”。这是否会影响追究何某的刑事责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艾行利向新京报记者介绍,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艾行利补充道。 艾行利表示,犯罪嫌疑人是否满足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需要“经法定程序鉴定”。“目前对于犯罪嫌疑人一方想要启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辩护人、家属可以向检察院、法院申请鉴定,并提供相关线索。” “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艾行利介绍,对于鉴定程序我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以保证鉴定的科学严谨。如,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鉴定机构专业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后生效;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后,要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综合来看,行为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应当满足:行为人属于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正处于精神病发作期,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记者/行海洋 编辑/白爽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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