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融资性贸易的风险识别与合规策略

与庄共飞2024-07-23 15:52:00  62

融资性贸易作为一种现象在金融、司法、行政等领域的实践中产生并为人们熟知,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亦非严格的法律概念。从国企融资性贸易纠纷化解及风险防范角度出发,实践中以国资监管系统、司法系统对融资性贸易的认定标准最为成熟,颇具研究意义。两大系统对融资性贸易本质的认识基本一致,即“以贸易的名义,实现融资目的”。通俗点说就是:以买卖之名,行借贷之实!

融资性贸易分为两大类,买卖型融资性贸易和增信型融资性贸易。买卖型融资贸易细分为委托采购型、托盘贸易型、循环买卖型、售后回赎型;增信型融资贸易细分为质押监管型、仓储保管型、保兑仓型、保理型。

为什么那么多国企参与融资性贸易呢?

中小企业来说:对于民营企业而言,由于自身资质、资产规模受限,资信和抗风险能力较弱无法获得较高授信额度,银行审核流程和严苛等等因素,难以进行较大规模的融资。于是通过自己控制上下游客户,与具有良好信用的其他国企或大型民营企业合作,以这些企业名义与上下游签订贸易合同,取得银行融资,这些信用良好的国企或大型民企作为资金方,在融资贸易中通常扮演着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影子银行”,利用自身优势帮助无法通过金融机构融资的民营企业解决资金紧张的问题。在参与融资性贸易且业务运转良好的情况下,国企既能实现营业收入增长,又能赚取持续利润,从而增强资信、提高银行贷款或发债评级获取更多融资,获取更多融资,实现发展正循环。

融资性贸易如何识别?

1、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2.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3.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4.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融资性贸易通常存在以下表现形式:

1.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形式简单且具有一致性。合同中一般不明确约定具体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一般约定为“仓库交货”,交货时间通常为一个区间段。贸易业务下的采购、销售合同常常格式基本一致,同一货物、金额基本相等,也可能多份合同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签订,仅付款时间存在先后。

2.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交易上下游存在关联关系或特定利益关系,企业无加入贸易链条的商业合理性。

3.贸易合同毛利为零或负,或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异常之处。如:“低卖高买”、合同中未约定市场价格变化的保障机制、商品价格不受市场变化所左右、货物检验由下游单位负责等。

4.不参与交易谈判或货物流转过程,货物未发生实际转移。不见供应商、下游客户、货物的“三不见”贸易形式;通过“走单、走票、不走货”进行交易流转;货物并未发生实际交付和流转,贸易标的始终由一方实质控制等。

5.其他表现形式。如:非专业贸易企业开展的与主业或熟悉领域无关的贸易;贸易形成的仓单、票据等质押融资、信用证期限越来越长等。

国企参与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

国企参与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体现在民事诉讼、行政追责、刑事责任三个方面。

(一) 民事诉讼

融资性贸易中,国企作为交易合同签署方可能因为上下游企业的违约行为面临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财务报表上逐渐形成坏账、死账。国企最终不得不诉诸民事诉讼的救济手段。

法实践中,当国企作为原告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时,合同相对方(被告)往往以“案涉交易系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商法外观主义原则,存在买卖合同情况下,法院通常以确认买卖关系存在为原则,但是,当有证据证明合同双方通谋以买卖合同掩盖借贷关系时,法院亦会按照借贷关系定性。案涉交易存在下表所列情形的,容易被法院认定为“以买卖形式掩盖借贷实质”的融资性贸易:

(二) 行政追责

实践中,部分国企违规参与融资性贸易,但自身风控水平低下,加之有关负责人好大喜功且风险意识淡薄,最终引发重大危机事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2018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规定:“国企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三) 刑事责任

如果融资性贸易中签署的系列合同最终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则国企可能因开具发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即没有实际物流与发票流对应)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国企贸易业务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一、强化合同管理体系:首要之务是建立健全合同制定、严格审核及会签流程,确保每一份买卖合同均紧密围绕货物交易本质展开,条款设计严格遵循商业买卖合同逻辑,坚决剔除任何类似固定收益、利息支付等借款合同特征性表述。详尽规定了货物(如煤炭)的数量、质量标准、定价机制、物流安排及验收标准,确保合同内容全面、明确、无歧义。

二、完善货权监控与流转追踪:构建严密的货权管理体系,确保交易过程中货物的真实存在与合法流转。重视物流、检验、入库等各环节文件的收集与保管,形成完整的货物流转证据链。针对大宗商品(如煤炭)的高效流转特点,灵活采用指示交付等符合行业惯例的方式,同时,通过合同中明确的货权转移条款及物流单据(如铁路大票、验收单、结算单等)的全面留存,有效证明货物流转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三、严控预付款与赊销风险:建立严格的预付款及赊销业务审批机制,对供应商和客户建立严密的准入制度,加强对贸易伙伴关联关系的审查及资信状况的深入评估与持续监控。确保每笔资金拨付的合理性与规模匹配性。

四、优化对外沟通机制:建立专业的对外沟通风控体系,明确专人负责,并进行专业培训,以避免在交流中出现误导性言论,如承诺固定收益、不承担风险、涉及融资走单或规避监管等敏感内容。同时,确保所有沟通磋商记录得以有效保存,为潜在争议提供有力证据。

五、深化尽职调查与模式创新:在拓展增量业务时,务必事先开展详尽的尽职调查,深入探究上下游合同主体的真实贸易需求,评估其业务模式的商业合理性及交易伙伴间的关联关系。倡导选择开放型、非封闭性的交易模式,或遵循传统买卖合同规范的交易方式,以增强交易透明度与安全性。此外,持续评估上下游企业的履约能力,并根据其信用状况变化适时要求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措施,以进一步巩固交易的安全防线。

国有企业从事融资性贸易业务由于业务风险敞口大、内部风控体系薄弱等原因,已被国资监管机构明令禁止。国有企业应对存量贸易业务进行合规性排查,避免因从事违规业务而导致有关责任人遭受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拟从事的增量贸易类业务应当审慎调查,彻底查清该业务的商业实质,避免陷入融资性贸易的泥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导致有关责任人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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