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列支老板费用不得抵扣进项和不得税前扣除, 还要扣缴个税

彭怀闻2024-07-15 15:13:17  108

决定书文号:长市三税稽罚〔2023〕×号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20-2022年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你单位2020-2022年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4份,发票金额:34,202.45元,税额:4,411.76元,价税合计:38,614.21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发票金额:15,642.78元,税额:2,033.52元,价税合计:17,676元。上述发票为你单位负责人及投资人马某某个人消费支出,与你单位生产经营无关,马某某为你单位投资人,投资比例80%。上述发票你单位均已认证抵扣并计入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应转出2020年1月、3月、6月、7月、12月进项税额共计916.03元;2021年4月、5月、6月、7月、12月进项税额共计1,575.51元;2022年1月、2月、6月、7月、9月、10月、11月进项税额共计1,920.22元。应补缴相应月份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八)项之规定,2020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36.52元;2021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272.58元;2022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1,255.1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费用应视为你单位对投资人马某某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你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0年度应补扣补缴1月、2月、6月、7月、12月个人所得税共计1,592.49元;2021年应补扣补缴4月-12月个人所得税共计3,007.43元,2022年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2月、5月、6月、7月、9月、10月、11月、12月个人所得税6,658.1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发布)序号17中“裁量基准”第一款“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序号24中“裁量基准”第一款”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协助税务机关全额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长春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2020年、2021年度、2022年度少缴增值税4,411.7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1.62元,企业所得税3,236.83元,共计少缴税款7,890.21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3,945.20元。由于你单位截止2023年11月15日已补扣补缴了个人所得税11,258.03元,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5,629.07元。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某稽查局

处罚日期:2023-11-24

彭怀文说:

看了很多有关企业投资者个人消费的税务稽查,觉得这个稽查案例的处罚非常经典,将处罚所依据的政策写的明明白白的,而且对该处理的都已经处理,无一遗漏。

老彭将政策依据单独复制粘贴如下:

一、增值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处罚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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