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枞阳县法院日前审结一起车辆“碰瓷”诈骗案,被告人周某因故意制造多起交通事故骗取赔偿,一审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被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先后在安徽、浙江、江苏、上海等地驾驶廉价二手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待他人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存在变道、压线、转弯、掉头等时机,便驾驶车辆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制造交通事故97起,其中经交警部门认定或当事人自认,对方当事人负全责73起、主次责任2起、同等责任10起,周某从而获得保险公司或对方当事人赔偿共计13万余元。2023年2月10日上午,周某驾车在安庆市区制造一起交通事故获对方赔付500元钱后,又于当日上、下午驾车在枞阳县城各制造一起交通事故,因此被交警部门发现其具有“碰瓷”诈骗嫌疑而案发。
庭审中,周某坚称自己按照驾驶习惯和学到的交通知识驾驶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大都属于对方责任,自己只是存在不良的驾驶习惯,没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没有通过交通事故获得赔偿的想法。其辩护人也提出本案无直接客观证据证明周某具有虚构及捏造事实骗取赔偿的故意、对其应当作无罪处理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起诉指控被告人周某“碰瓷”发生的97起交通事故中,均系他人车辆在变道、压线、转弯、掉头时遭周某车辆碰撞所致,且大多数事故发生后交警判定他人车辆未让周某车辆直行负全责。同时,该97起交通事故中,2022年全年有75起,全部事故中同一天发生2起以上事故有12次。此外,案发当天周某车辆在枞阳发生的二起事故,经查看周某行车记录仪,发现周某存在能避让而未避让的不减速行为。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获取赔偿的碰瓷诈骗案件中,由于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因素往往存在于行为人内心而难以识别,故应当在上述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行为次数和手段、事故前后表现等系列行为的整体特征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违常识常理、是否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从而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院进一步分析认为,本案中,多名被害人证实周某知晓交通法规、具备一定驾驶技能、熟悉保险理赔相关规定,故应认定其具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经验、能力和条件。同时,周某车辆碰撞所致的所有交通事故中,存在行为次数突破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事故原因高度相似、驾驶行为明显与正常人驾车会避免事故发生的常识常理不符等多处异常情形,且在案证据证实,周某先后驾驶的六部车辆均为二手车,其购车只要求有保险、能驾驶、油耗低、价格便宜,根本不在乎车辆的新旧、年限以及是否属于事故车、泡水车,一旦发生车辆碰撞,周某即以对方负全责为由索要赔偿,获得赔偿后基本不修理车辆,其购车的目的、对车辆的要求和维修等情况均异于常人,因此,只有在认定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骗取赔偿款时,才能对其种种异常表现作出唯一合理解释。
为此,法院认为本案证据之间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能够证明周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骗取赔偿,并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周某的辩解既与在案证据不符,也与正常驾驶的逻辑和操作规范不符,不具有合理性,故对周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大皖新闻记者蒋六乔通讯员朱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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