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企业名字不得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典当等

飞兰道2024-07-10 11:10:07  139

一、 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37 号)2021年5月1日施行)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注册时的名称和经营范围限制。具体而言,除非有特别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层面的规定允许,否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能包含以下词语:

- 金融

- 交易所

- 交易中心

- 理财

- 财富管理

- 股权众筹

二、依据《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2022年7月1日施行)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没有获得相应行政许可或批准的情况下,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同时,未获许可或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在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与金融活动相关的词汇,包括但不限于:

- 贷款

- 典当

- 融资担保

- 股权交易

- 融资租赁

- 商业保理

- 资产管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所有金融活动都在监管之下进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二、法律依据

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37 号 2021年5月1日施行)。

第九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2.《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2022年7月1日施行)

第八条:未经许可或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

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贷款”“典当”“融资担保”“股权交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等与金融活动特征类似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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