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也不冤枉,明知涉黑涉黄还收费办事
跟明知是传销还加入诈骗组织一样
如果黑诊所医生的行为有罪,按照这个逻辑
那么给卖淫女供盒饭的餐饮店都有罪
在刑法理论上
日常中立帮助行为不属于刑法共同犯罪层面的帮助
判决结论与民众认知的悬殊
是本案之所以引发如此大争议的根本原因
每天早上5点,安徽省六安市一所乡村卫生室里,村医陆涛(化名)就开始接诊病人。
几乎没有老乡知道,眼前这名村医因给“卖淫女”看了几次病,就陷入一场牢狱之灾。
村医跨省行医
受中医父亲的影响,陆涛和哥哥走上了从医之路。三十多年前,他从卫校毕业后,回到老家做村医。并于2005年获得安徽省原卫生厅颁发的乡村医生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
“那时候村民看病不给诊费的情况很严重,东家少一点,西家记个账,我出去之前,光诊疗费的赊账就有1万多块,都没有钱进药。”陆涛说,二十年前,六安人去江浙一带打工的很多,陆涛的兄长也已在杭州谋生。在家行医难以为继,陆涛就带着妻子离开老家投奔大哥。
在当时的环境中,陆涛在杭州的诊所被称为“黑诊所”。“我们诊所是没有外挂门面的,刚开始只给老乡或者熟人看,后来熟人介绍熟人,口耳传播,来看病的人也越来越多。”陆涛说。
陆涛回忆,2008年前后的一天,一个浙江籍的休闲店老板李某华突然找来,“这个人讲话很客气,说店里有服务员生病了,让我去店里看看,我过去看就是一个女的感冒了,有点发烧,我就打了针开了药。”
后来,李某华及其开休闲店的亲友多次找到陆涛上门给“女服务员”看病。时间久了,陆涛在接触中发现,这间表面上开展按摩洗脚业务的休闲店,其实是个风月场所,而那些生病的女服务员,大概就是性工作者。“我自己没亲眼见过,那些女的也没人跟我说。每次给她们看病都有人在旁边看着,除了病情也没有别的交流,只不过附近的人背后会这么议论。”
察觉到不同寻常的陆涛也没有想过举报或者报警。一方面,他觉得作为医生给病人看病,不需要过问病人是什么身份;另一方面,他自己还是个开“黑诊所”的,身份的合法性也有问题。此外,这些女性也未曾向其求助,无法知晓是否自愿,他本人手上也没有任何凭证。
给“女服务员”看病的行为前后持续了两三年。对于诊疗收入,陆涛表示从来没有计算过,因为看诊量比较小,而且自己能看的只是普通的感冒发烧,偶尔有一些妇科疾病。
被判协助组织卖淫
2011年5月底,陆涛被杭州警方抓捕。“刚出事的时候我还以为是诊所的问题被发现,后来才知道警察办的是卖淫相关的案子。但我只是给病人看病,顶多算非法行医,(我以为)关几天或者罚点钱就能了事,没想到这么严重。”陆涛说。
据杭州中院的判决书,杭州市检察院认为,陆涛为了牟利,明知包括李某华在内若干被告人在杭州湖州街何家村开设休闲店,控制女性卖淫及“卖淫女”出去看病不便于老板控制等情况,仍然听从组织卖淫者的吩咐和安排,多次无证上门为这些“卖淫女”看病、打针,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因此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陆涛提起公诉。
陆涛的辩护人曾以陆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为其辩护,不过其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他(陆涛)是最后一个被告人,庭审的时候,他的律师做了无罪辩护。律师说如果医生的行为有罪,按照这个逻辑,那么那条街上所有给‘卖淫女’供盒饭的餐饮店都有罪,为什么不一样抓起来审判呢?”一名同案被告人的代理人告诉记者。
陆涛说,当年自己得知不仅取保没办成,还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胸口突然疼得气都喘不过来,脸急得发青,被紧急送医,去看守所医院住了二十多天。”
经过庭审质证辩护后,法院也认为陆涛为“卖淫女”看病、打针,客观上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
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相关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2年4月18日,杭州中院宣判,陆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同案好几个被判协助组织卖淫的,他的量刑是最轻的。”上述同案被告人的代理人介绍。
一审结束后,同案22名被告人中有16人提起上诉。浙江省高院进行了二审不开庭审理,驳回8人上诉;撤销了7人在一审中的量刑部分,予以改判;撤销1人的定罪量刑部分,予以改判;维持判决的其余部分。
从2011年5月30日被拘日计算,陆涛的刑满日期为2012年11月29日。“因为(一审)判决后很快刑满释放了,出来之后我也不想上诉了,折腾怕了。”陆涛说,出狱之后,他跟家人在杭州经营水果店和棋牌室,直到几年前为了孩子上高中才回到安徽老家重操旧业。
在审查一审判决情况时,二审法院认定,陆涛受指使上门为受控制的“卖淫女”看病,为他人顺利组织卖淫提供了协助,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备受争议的判决
今年3月,一次法律从业者的业务交流中,有人提及陆涛案,迅速引发法律、医疗从业者的热议,不断有人在网络平台讨论此案,认为此案在法理上有探讨价值。
受访的法律界人士均认为,考虑到陆涛本身具有一定的从业资质,此前未受涉医方面的行政处罚,且对“卖淫女”的诊疗行为未造成恶性结果,比起非法行医罪,或许更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的超范围执业的情形,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有关该案的讨论中,提及频次较高的还有医生的强制报告制度。案件审理阶段适用的执业医师法明确,医生在职业行为中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应该按照规定报告。不过该法规范的是取得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主体,乡村医生不属于这个范畴。
案件判决生效已经十余年,早已超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年有效申诉期。不过,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超期的前提下,对于原审被告人可能无罪等情况的申诉,法院应当受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也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因为牢也坐了,事情也过去很多年了,我已经不想再提起这个事。现在唯一担心是我的案底以后可能会影响孩子。”陆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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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诊所医生给卖淫女提供的“帮助”
与打手、管账人等不同
因曾给失足妇女上门看病,村医陆涛被判协助组织卖淫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近日,这一陈案判决被律师发布网络后,引发广泛讨论。虽事发近12年,被告人的刑罚也已执行完毕,但陈案却有“新意”:如何认定对他人犯罪有帮助与构成帮助犯的区别,在网络犯罪高发的当下,显得异常重要。
自古以来,医生以救死扶伤为天职,而不问病人是好人还是坏人。而且,“求医权”是人得以生存的基本人权,无论好人还是坏人,都应平等享有此权利。医生的看病行为缘何就成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判决结论与民众认知的悬殊,是本案之所以引发如此大争议的根本原因。
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单设了协助组织卖淫罪,将帮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正犯化。根据刑法第358条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客观方面而言,招募、运送行为是直接帮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根据刑法同类解释的原理,“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应该是对组织卖淫行为有直接帮助的行为,而不能是日常中立的帮助行为。对此,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予以认可。该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招募、运送人员、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显然已经超出了日常中立帮助行为的范围,属于对组织卖淫行为的直接帮助。从主观方面而言,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包括放任的故意。
在刑法理论上,日常中立帮助行为不属于刑法共同犯罪层面的帮助,正当职业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犯罪排除事由也已成为共识。就此案来看,陆涛的行为应属于日常中立帮助行为,还属于正当的医生职业行为。此外,在刑法没有就知情不举行为入罪的情况下,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即便陆涛事后知晓对方从事卖淫活动而没有举报,仍继续为“女服务员”诊治,也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
当然,至于陆涛开设“黑诊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跨区域执业应否受到行政处罚,则属于另外一桩案件。但无论如何,认定其给失足妇女看病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刑法法理上站不住脚,也不符合后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范围的解释。
本案虽然引起理论、实务和舆论的关注,但目前原审法院并未出面就原判情况予以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等规定,原审被告人申请刑事再审的期间为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但如果属于应当判决无罪的情况,则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当然,原审法院及同级检察院、上级法院及检察院也可在不经原审被告人申请的情况下启动刑事再审程序。也就是说,对本案的再审不存在任何程序上的障碍,相关部门不妨顺势而为对本案的定性问题再予以审查,以回应社会关切。
该案也带来了一些警示。从审理时间上可以看出,2012年前后恰逢协助组织卖淫罪独立成罪,与罪名适用相配套的司法解释和类案参考尚不完备。在此情况下,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是否为回应立法,在严打组织卖淫类犯罪时过分行使自由裁量权,泛化认定协助行为?这或是本案处理结论存在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没有统一司法适用文件出台前,各地司法机关在适用新罪名时,还应秉持限缩犯罪化的立场,谨防因“追新”而产生错案。据南方周末、红星新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