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王睿]
自6月21日国台办公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以来,台湾政界形成这么一个滑稽的现象:大家或明或暗互评某某人是否在这“惩治台独顽固分子22条意见”的范围内。不论立场明独或暗独,包括一些公认在惩独“22条”内的人,竟也使用“22条”来恫吓他人。
联华电子创办人曹兴诚自称“堂堂正正的台独”,并警告蓝营的连胜文与朱立伦等人都触犯“22条”;绿营赖清德则说90%的台湾人触法,其秘书长林右昌更宣称2300万台湾人都是“台独”……
这令人忍俊不住的现象恰恰说明:“22条”见效了。
“22条”有没有效?
“22条”颁布后,“台独分子”标签从过去由大陆方面指认,变成了台湾内部狗咬狗般相互指认。这一转变反映了“台独”政治已成烫手山芋的景象。这样的乱象只是那些连黄河都洗不清“台独”记号的人,为了取暖壮胆而揪团,走在穷途末路上罢了。
但如果真像蓝绿高层所言,大陆“22条”对台湾没有管辖权;或真像曹兴诚所言,《反分裂国家法》只是非法无效的国际笑话;那么,“你犯了哪一条”怎会成为台湾政界的问候语?“台独”被视为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岂不正说明“台湾不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
如今看来,一般台湾人认识“惩治台独顽固分子22条意见”,显然比认识美国“与台湾关系法”要真实迫切得多。
首先是“22条”有没有效的问题。
“22条”是就《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中,针对分裂国家及煽动分裂国家的“台独顽固分子”所做的具体处理意见。所以,它不是台湾当局和媒体所宣传的“新法”,而是“反分裂国家法与刑法的台独专章”。
《反分裂国家法》 图片来源:资料图
一般台湾人的疑问是:大陆的法律管得到我吗?特别是在蓝绿高层内宣大陆司法对台湾没有管辖权的信息环境下。
其实一套法律管不管用,取决于它所背后的强制执行力。美国以一套单方面国内法性质的“与台湾关系法”为由,竟公然违反中美国际条约的义务与约束,靠的就是40年来足以践踏国际法与国际公约的强制执行力。美国无理,但有力。
只是时过境迁,美国已无力在台海“执法”。自去年以来,解放军的围台演练逐次收紧、所向披靡,实际没收台军方在台海的制海权与制空权。不仅美舰望风远遁,更不闻台方高层早说过的“第一枪”,这就是最直观的证明。且要紧的是,大陆不但有力,还有理。
日前联合国秘书长发言人已公开声明联合国的立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这与今年最新的中俄联合声明相同,也和绝大多数联合国会员的立场相符。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而台湾既不曾单独为联合国成员,也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国际条约承认台湾为独立于中国以外的政治实体。
驻法大使卢沙野直言台湾问题是上世纪中国内战的遗留,这个遗留的问题被联合国承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继承。因此,台湾问题的存在,恰恰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的继承关系,而不是“互不隶属的两国论”。
至于蓝绿高层内宣的“中国司法无效论”,不仅要推翻上述国际法理的现实,还得否认国内管辖的能力。然而在解放军逐步展现围台制海制空执行力的背景下,曹兴诚、赖清德、林右昌等人纷纷揪团对号入座“22条”的举动,岂不证明《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台湾的管辖权?
毕竟,如果台湾真是独立于中国以外的政治实体,就不存在“台独”与“22条”了,也不存在台湾作家李敖与卢沙野大使所说的“叛乱政权”。
驻法大使卢沙野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2条”针对谁?
既然有国内外的法理依据,又有全球数一数二的综合国力为条件,那么“22条”的执行力就不容等闲看待。换句话说,那是条不可逾越的政治与法律红线。
比如“分裂国家罪”,对“台独”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处以十年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对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如“煽动分裂国家罪”,对“台独”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台独”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以上两罪,皆可并处没收财产。再加上终身追责与缺席审判的特殊安排,“22条”势将成为“台独顽固分子”难以抹灭的心理烙印。
同时,那也成为普通民众与“台独”划清界线的生活警钟。因为,一般台湾人在日常较可能踩线的情形是:“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或者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
简单来说,“22条”认定“去中国化或打压统一”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03条第1款,是以“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这条意见指涉的台湾人就多了,也是绿营高层据以宣称台湾人都是“台独”的主因。
毕竟最近30年来,岛上比比皆是充任“去中国化或打压统一”的共犯帮凶,试看:多少人在口语和字面上称呼“中国(人)”为他者?又有多少人蔑称“支那(人)”?
不过,“22条”主要追究“利用职权”的“台独”首犯元凶。
比如谁领军13个研究生,篡改台湾390多本教科书中的5000多处“不适当用词”?又是谁主导与指挥执行“去中国化”的课审与课纲?至于教科书出版商、编者、中小学教师,除非他们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比如利用职权对大众发表“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的言论或文章),否则他们并不在列。
至于“22条”中的第14条、第15条意见,明白给予“台独”犯者改过自新的机会,这种可逆的刑罚显然是其他定罪处罚所未见闻的方式。从这个视角来看,“22条”针对“台独顽固分子”解释《反分裂国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用意,除了处罚,还有教育。
这种对“台独顽固分子”寓教于法的过程,也是对一般台湾人的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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