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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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隆春堂大药房(个人独资)等12家药品零售企业因自身原因决定终止经营药品,并向我局递交申请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研究,我局同意此十二家药品零售企业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告。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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