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贵阳10岁男孩的父母相继病故。其母弥留之际,多次请求居委会不要将男孩送进孤儿院;一个月后,在街道、民政部门与当地媒体的帮助下,7旬退休职工李某夫妇将男孩领养并改名为李甲(化名),双方以爷孙相称。
16年后,李某夫妇在未留下遗嘱的情况下相继去世,李某的女儿李乙遂将李某夫妇名下财产及房屋转移至自己名下。李甲认为自己实为李某夫妇养子,李乙也疑似是被领养的,所以他与李乙应拥有同一顺位继承权,遂诉至法院。
近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获悉,一审败诉后,今年6月,贵阳中院仍作出相同判决,认为李甲对李某夫妇的遗产不享有合法继承权,理由是李某夫妇收养李甲时未向县级以上行政部门登记,双方收养关系不成立。
多位法律人士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根据1994年出台的《收养法》修订版明确规定,收养关系自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本案中李甲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所以双方收养关系不成立,李甲不享有合法继承权。但考虑到李甲和李某夫妇共同生活16年,双方存在扶养关系,李某可以以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但需另行起诉。
小时候李甲和爷爷李某一起旅游时的合照。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父母双亡10岁娃被7旬夫妇领养
李甲原本出生于贵阳市一个农村家庭,8岁时生父因病去世,两年后生母又因子宫癌晚期去世,甚至700元火化费都是居委会凑起来的。
“帮忙找个愿收养我的家吧,我会做饭,洗衣服,什么都能做。”当地媒体在得知李甲的事迹后,帮忙在报纸上呼吁。
被领养不仅是小李甲的愿望,也是生母的遗愿。李甲生母病重期间多次找到当地居委会,请求政府出面为小孩找一家好心人领养。事后,在街道办事处及民政部门指导下,由居委会牵头,通过报社宣传报道,为小孩寻找领养家庭。
一个月后,贵阳甲秀楼附近某机关宿舍的退休职工李某夫妇收养了李甲。据当时媒体报道,李某夫妇年过七旬,因女儿结婚搬走后感到孤独,遂决定收养李甲。同时,李某夫妇还拿出10多万元的存款作为李甲的“教育基金”,供其完成学业。
李某夫妇为领养李甲手写的领养申请书。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相关证据材料显示,李某夫妇先后向有关部门递交领养、改名、转户口等申请,并将李甲转到师资力量更为雄厚的小学。领养申请书显示,李某夫妇称领养后的教育费用概由两人承担直到成人,并委托干女儿夏某夫妇为委托人。户口资料也显示,李甲作为两位老人孙子入户。
“爷爷奶奶一直对我很好,我也非常感激他们给了我第二次生命。”李甲回忆说,在最初入住李某夫妇家时,爷爷奶奶就给他买了玩具和新衣服,还带他去公园玩,帮他进入优质的学校读书。但无奈自己学习成绩不佳,没有考上好的大学。
2021年2月和9月,李某夫妇相继离世,李甲则一直住在老两口留下的房子里。李甲回忆,2022年6月某天,李乙突然来到家中要求他搬出去。李甲拒绝后,2023年3月,李乙又通过律师事务所发送律师函要求他搬离。
李甲一直称呼李乙为阿姨,但阿姨却对他并不怎么友好。李甲告诉记者,最初被爷爷奶奶领养时,李乙就不同意,甚至在刚进家门时对其破口大骂,给他留下了阴影。“她结婚后就搬出去住了,只有周末才偶尔回来,爷爷奶奶也是因为感到孤单才想着领养我。”
李甲还称,爷爷奶奶曾试图缓和双方紧张的关系,自己愿意敞开心扉接受,但李乙却并不接受。而这次被要求搬离自小和爷爷奶奶一起居住的房屋,更令李甲难以接受。“感觉又像当年一样失去亲人至爱。”
李甲认为,自己是被收养的,与爷爷奶奶相伴多年直至两人离世,理应获得一部分遗产。“我也能够自己养活自己,但我想至少能够在这个房子能够继续住下去。爷爷奶奶都是退休职工,各自在单位都有一套房屋,爷爷生前已将他名下的那套房屋过继给李乙阿姨了。”
法院:收养未登记不享有继承权
在咨询律师后,李甲决定起诉李乙,要求分割李某夫妇名下房屋及银行存款、抚恤金、丧葬费等。材料显示,在李某夫妇去世后,李乙先后领取两位老人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共计54万余元,并将母亲银行存款82.46万余元及房屋转至自己名下。
2023年,该案在南明区法院一审审理。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李乙称,李甲被李某夫妇收养时,未见双方办理收养登记,因此双方并未行成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同时,李某夫妇生前未设立遗嘱、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自己作为李某夫妇唯一子女,系两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李乙还称,李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却好逸恶劳,试图通过恶意诉讼不劳而获,并捏造事实称答辩人也为收养。李乙称自己无儿无女,亦无兄弟姐妹,年近60岁,身体抱恙,治疗各项疾病还需经济支持。
对于李乙的说法,李甲予以否认。他称自己于2014年至2019年期间确实没有稳定工作,但也通过做临时工的方式挣钱,目前已找到一份月薪5000元的稳定工作,绝不存在好逸恶劳。
南明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应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主张其与他人形成收养关系而享有继承权的当事人,应就其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即收养成立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该案中,两被继承人(李某夫妇)与原告(李甲)收养关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期间,其收养关系应适用收养法。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虽然李甲向法庭提交了李某夫妇书写的入户申请书、领养申请书和户籍登记册等证据,但却未向法庭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关于两被继承人与原告收养关系的登记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李甲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南明区法院据此认为,虽李某夫妇已为李甲办理户籍登记,但其收养关系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同时,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遗产继承顺序之规定,李甲对李某夫妇的遗产不享有合法继承权。裁定驳回李甲起诉。
一审判决下达后,李甲提出上诉。李甲代理律师认为,一审以被继承人与李甲的收养关系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为由认定收养关系不成立,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其理由有三:首先,李甲被收养是因其生母向社区居委会提出请求,再由社区向街道提出,在区民政局的同意和指导下,由社区组织实施以及新闻媒体的宣传与监督下是实现的。
原社区居委会主任提供的情况说明。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李甲提供了一份由彼时社区居委会主任赵某书写的一份情况说明显示,当年给李甲办理收养手续时是居委会报街道办事处,办事处民政科室联系区民政、新闻单位进行了正规对接,领养达成初步意见后,李甲跟随领养人即李某夫妇回到住所,领养人向居委会表示后续领养手续会办理妥当。
“很快,李甲的户口迁移和转学也办理妥当。此后,李甲便开始跟着领养人生活。至于民政方面的手续不是很清楚,因为当事人表明他们自己会办理。”赵某同时证称,因原居委会两次改制,多次换届,收养有关手续未能全部保存,特作此说明。
李甲代理律师提出,该案系继承纠纷,并非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并非李甲能否享有继承权的唯一因素。且李甲与李某夫妇相互陪伴、抚养、赡养、照料起居生活16年,家庭关系得到亲友、群众、社区居委会的公认。双方在情感和物质上,都自愿将对方视为亲属,确实存在事实收养行为。最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李甲有权请求分配李某夫妇遗产。
该说法遭到李乙辩驳。李乙表示,李某夫妇并无收养李甲意愿,其父母当时是为了能让李甲就读某中学,才托各种关系办理了一些假证明,这些材料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父母有收养他意愿的话,肯定会依据法律规定办理收养手续。”
2024年6月,经贵阳中院二审,李甲被驳回上诉。驳回理由是,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从民政部门登记时成立,因李某未向法院提交收养关系的的登记材料,原判对李甲主张以第一顺位继承李某夫妇财产不予支持正确。
至于李甲提出的即便认定收养关系不成立,亦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以继承人以外的身份适当分得遗产的问题,贵阳中院认为,其未在一审中提出,原审未予审理并无不当。
案外律师建议可以另行起诉
为何共同生活十余年,且收养经过政府部门同意,却不能享有合法继承权?李甲是否可以获得李某夫妇遗产?上游新闻就此邀请了两位律师进行解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记者,即便李某夫妇与李甲事实收养关系存在,但因事实收养发生在2005年,适用1999年4月1日起施行的收养法,收养法第15条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顾名思义,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因而案涉事实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由此推理,案涉事实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案涉收养关系则不成立,李甲自然不能继承李某夫妇的遗产。”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也认为,本案所涉收养关系的确未经法定程序并办理相应登记手续,所以难以从法律层面确认李某夫妇与李某成立收养关系。
此外,在案相关证据证明李甲被收(领)养是作为李某夫妇的孙子,无论按照《继承法》还是《民法典》的规定,均明确“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李某并非第一顺序继承人。
同时,作为被收(领)养的孙子,李某在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李乙)且自身并非第二顺序继承人,同时亦非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的情况下,李某很难获得继承权或者代位继承权。
林小明和赵良善都认为,如果李甲确与被继承人李某夫妇相互陪伴、共同生活居住并实际对两被继承人进行过照顾和赡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李甲有权利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适当的遗产。
但是由于李甲未在一审中提出,因此,李甲可以以非继承人的身份,另行提起诉讼主张适当分得相应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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