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乐开始,御史出巡开始制度化。
1.差遣巡按御史的一般原则
(1)差遣方式。御史巡按,事关重大,差遣方式为御前点差。正统四年(1439)规定:“凡差御史分巡”,“都察院具事目,请旨点差。”“引御史二员,御前点差一员。”
(2)差派资格。明代御史巡按,除辽东等三处外,皆为大差。
(3)数额与时限。在一般情况下,巡按御史有定额:北直隶二人,南直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
(4)回避制度。御史分巡按治州县,“其分巡地面果系原籍及按临之人设有仇嫌,并宜回避”。正统四年(1439)规定:凡分巡地面系“先曾历任寓居处所,并须回避”。
2.巡按御史的职责
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诸祭祀坛场,省其墙宇祭器。存恤孤老,巡视仓库,查算钱粮,勉励学校,表扬善类,翦除豪蠹,以正风俗,振纲纪。
(1)考察举劾官吏
起初,巡按御史考察官吏限于府州县官。
宣德七年(1432)八月,“命各处巡抚侍郎同巡按监察御史考察方面官”,巡按御史取得了考察方面官的权力。
其后,明政府又多次申明巡按御史对方面有司的考察权力,确立了巡按与巡抚会同考察之制。
军事系统官员考察。弘治八年(1495)巡按御史取得了对大小武职官员的考察举劾权力。
(2)问理刑名、审录罪囚
问理刑狱,雪冤理枉,是巡按御史的主要职责之一。正统四年(1439),确立了以巡按御史为核心的会审制度。
(3)“宣上德、达下情”
上情下通、下情上达是有效地统治和治理地方的最基本的条件。
巡按御史除履行固定的职责外,还享有一定的便宜行事权。在没有巡抚或巡抚偶缺的情况下,巡按还可以代行巡抚之责,得以便宜处置。
3.回道考察
回道考察,是御史巡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摘自《明朝都察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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