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发布多条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边江与被执行人徐秀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4)黑0603执恢126号,因被执行人徐秀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秀香,女,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2号楼5单元503。居民身份证号:230603196602191740。
涉案标的(金钱):20000.00元及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凡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促使本案债务全部实现或部分实现,我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的10%支付赏金。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公告期间,案件执行完毕的,本公告自动失效。
本院地址: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路19号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刘晓影与被执行人周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3)黑0603执1609号,因被执行人周福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周福英,女,汉族,1980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腰新乡哈布气村,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4198011202269。
涉案标的(金钱):14000元及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凡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促使本案债务全部实现或部分实现,我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的10%支付赏金。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公告期间,案件执行完毕的,本公告自动失效。
本院地址: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路19号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苑乃山与任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3)黑0603执973号,因被执行人任煊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任煊杰,男,汉族,1993年3月7日出生,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化建街64-2号3单元401室。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9303071717。
涉案标的(金钱):127107元及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凡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促使本案债务全部实现或部分实现,我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的10%支付赏金。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公告期间,案件执行完毕的,本公告自动失效。
本院地址: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路19号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院执行的张惠风与史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4)黑0603执恢281号,因被执行人史金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史金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增福街185号2单元1802室,身份证号:230403199007010231。
涉案标的(金钱):2633168元及利息。
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实际控制的,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的10%支付悬赏金。
凡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真实有效,促使本案债务全部实现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的10%支付赏金。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公告期间,案件执行完毕的,本公告自动失效。
本院地址: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路19号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者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特别说明:任何公民、组织不得将以上被执行人的名单信息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途径。非法使用该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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