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杰伦模仿者“黑伦”。图/“黑伦”社交账号截图
据媒体报道,有记者调查发现,自称“大陆第一杰伦”的周杰伦模仿者“黑伦”,自2024年6月以来与某连锁酒吧展开深度合作,在多地门店巡演。而有网友称,其巡演报价最高卖出了6000元,已经远超周杰伦本人的演唱会票价。这引发了关注。
周杰伦可能想不到,自己的名气除了养活自己,还养活了一大批“山寨周杰伦”,甚至还惠及了周边的周边。比如,模仿方文山的“圆文山”。
山寨明星的争议由来已久,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出现,这种山寨明星有了更多流量变现的可能。因此,相关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风险就越发变大,其中首先就是涉嫌对明星个人权益的侵犯。
比如,利用明星姓名进行商业宣传,涉嫌侵犯姓名权;直接采用明星肖像作为模仿者的形象宣传,涉嫌侵犯肖像权等。
除此之外,这些模仿者除了模仿形象,不少人还会模仿明星的声音,力图做到形似神似音更似。这就可能涉嫌侵犯明星本人的声音权。这是《民法典》新增的自然人民事权益的一种,声音和人脸、指纹等数据一样,都是重要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民法典》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因此,声音权同样具备肖像权的四种属性:人格属性、可再现性、可识别性和可固定性。而特定的声音除了有身份识别、人格属性外,还具有经济价值属性。
比如,明星的口头禅或经典台词,极易让外界与特定明星产生联系。“黑伦”在开启巡演前,曾使用“哎哟,不错哦”等金句,就属于涉嫌利用周杰伦特有的外貌形象、名誉、声音等特质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
山寨明星的模仿行为大多数不会简单停留在长相上,很多时候会伴随经典作品或者经典影视形象的模仿,不可避免地涉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报道中所谓“‘黑伦’最高6000元的票价”,其实是酒吧订台的最低消费,和演唱会门票不是一回事。找模仿达人吸引顾客,这其实是酒吧夜店的营销模式,十几年前就有了。有人质疑,没售卖演唱会门票,何来侵权之说?
不同的主体,即便是相同的行为,也会有不同的被侵权者。此前引发舆论关注的“冰红茶请周口杰伦代言”一事中,除了涉嫌侵犯周杰伦的个人权益,商家作为经营主体还存在不正当竞争以及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同样,在“黑伦”的巡演当中,合作的连锁酒吧品牌就涉嫌利用山寨明星,试图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也已经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黑伦”所表演的歌曲《一路向北》《搁浅》等均为周杰伦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因此,酒吧或者“黑伦”如果在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表演这些歌曲,则涉嫌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即便不是售卖门票,酒吧作为经营性场所,利用该表演吸引顾客、营造氛围、促进消费,也已构成商业利益,理应支付版权费。
《著作权法》也规定了一些无需付费的合理使用行为,比如,“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那么,现在很多山寨明星在网络平台上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是否侵权?
其实,这样的行为虽然没有向公众收取费用,但表演者可能会从平台获取流量分成,或者利用流量转化卖货,甚至网友打赏本身都可能构成“以营利为目的”,因而不属于“合理使用”。
大多数时候,明星对于这些模仿者都采取了宽容的态度。此前,某位模仿者大火时,周杰伦本人就曾回应:每一个地方的多重宇宙伦,都是真的,都是努力在生活的伦。但明星本尊不介意,并不等于这些模仿者就可以无所顾忌。
毕竟,这些模仿者是因为明星本身影响力的溢出才获得了关注,模仿者应当更加注意对明星本人形象的维护。在模仿表演过程当中,应当让自己的行为更加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此,才会有“双赢”的结果。
撰稿/柯锦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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