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是指能够引起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依原因事实的不同,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分为债权的目的消灭和法定其他原因而消灭。债权的目的消灭包含目的达到和目的不达两种。清偿、代物清偿和提存属于目的达到而消灭。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履行不能属于目的不达而消灭。如发生不可抗力而履行不能,在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时,债务人免除原定的给付义务,债即消灭。法定其他原因包含抵销、免除、混同、更改等。
依原因事实的性质不同,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件。法律行为包含单方法律行为的免除、抵销和提存,合同行为的代物清偿和更改。准法律行为包含清偿。事件包含混同和履行不能。
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解除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债权债务消灭原因。以下几种法律事实也是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
第一种,合意更改,当事人协商以一个新的债,取代原有的债,原债消灭。
第二种,债的基础行为被撤销,如合同之债因欺诈而被撤销。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签约中产生欺诈情形,受欺诈方申请撤销合同的,合同效力自始无效,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第三种,债的终期届至。附终期的债,终期届至,债即消灭。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种,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终止,且没有履行债务或受领给付的条件。
第五种,履行不能。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履行不能,如发生不可抗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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