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年度财务规划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无疑是两大关键环节。然而,随着政策的不断调整与更新,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往往会遇到一些容易忽视或误解的事项。本文将重点梳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易错事项,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政策,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易错事项
(一)混淆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
实践中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往往容易混淆,而两种方式下对应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处理不同。
对于委托研发而言,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同时,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得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合作研发项目则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温馨提醒:委托、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局登记。
(二)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未分别核算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实践中,企业有的研发人员和研发设备,同时从事或用于生产活动。应对该研发人员的工作情况和研发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分配。
(三)混淆不同口径下的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的归集通常有三种口径,即会计核算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三种口径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企业在归集和核算时应注意把握和区别。
(四)不重视研发过程记录的收集整理
企业应提供覆盖研发全过程的原始研发记录。应注意:
1.无论成败都要求提供研发记录。
2.有知识产权不等于实际开展研发活动。如企业无法提供原始研发过程记录,仅提供专利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证书、会议记录等,可判断为无原始研发过程记录。
3.委托研发也必须提供研发过程记录。
4.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合同经科技局登记。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过程中,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正确理解和应用至关重要。企业应当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准确掌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避免在申报过程中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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