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北京的孙女士和她的邻居长期有矛盾,最后还因为邻居家安装可视门铃,双方对簿公堂,来看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因邻居装可视门铃将对方告上法庭
对簿公堂的两位女士就是本案的原被告,她们住在北京市昌平区的同一个小区、同一栋楼内的同一层。两家人共用同一个楼道,是对门的邻居。
去年,原告孙女士发现,邻居家门上安装的可视门铃是有摄像功能的,她认为,这种带摄像功能的装置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它能拍到我是谁,几点到家,几点出门,谁来过我们家,我们跟谁出去过。我们只要一开门,隐私空间完全可以录到,而且是持续录。我认为这是一个最直接的侵犯行为。
于是,原告孙女士把邻居于女士和于女士的女儿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拆除掉摄像头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一万元。对于原告方的诉求,被告于女士一家并不同意。
被告于女士的女儿:楼道属于公共区域,不属于隐私权范畴,其主张于法无据,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方收集、散布或上传网络,我们也没有滥用其个人信息,更提不上侵犯了隐私权。
被告于女士表示,原告住在对门,行为反常。自己出于防卫和取证的目的,才安上了可视门铃。门铃安装后,拍摄记录下了一些原告的过激行为。
被告于女士说,原告多次用鞋拍打自己的门铃,还对自己说出一些威胁的话语,对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
对于被告于女士播放的这些视频,原告孙女士说,这些视频正好印证了自己向法庭陈述的情况,被告家的摄像头正对着自己家的门口拍摄,拍摄的画面、声音都非常清楚。而且视频是可以下载、保存和上传的。
原告孙女士:她说我破坏她们家的门禁,我确实承认,第二个录像,我确实拿鞋拍它了。一年多了,每次回我们家,那个东西就会启动、拍照,当时我确实情绪失控了。
原告孙女士说,被告家里安装的可视门铃可以把自己的形象、动作、声音都记录得这么清楚,就是侵犯了自己的隐私、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因邻居新安两个摄像头
在法庭上,被告于女士说出了自己安装可视门铃的原因,原来,对门的两户人家很早以前就发生过摩擦。
在开庭之前,原告方还向法庭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因为在他们第一次起诉、法院立案之后,被告又安装了两个新的摄像头,一个拍摄楼道,一个对着窗外。因此原告方的诉请由拆除可视门铃,变更成了拆除可视门铃和另外两个摄像头。
被告为什么要安装这些摄像头呢?原来,被告于女士早在2005年就买了这个房子,但是一直空着,直到2021年初装修完才搬进来住。当他们搬进来时,对门的原告已经在这里住了十多年了。被告刚搬进来不久,两家就因为楼下花坛的归属问题产生过分歧。
被告于女士:当时签房子的时候,售楼工作人员说楼下是有院子的。我来的时候找物业,我说这花坛是怎么分?物业说“左边归你,右边归她。”第三、第四、第五个她种了。
被告于女士表示,既然对方已经在三块地里种上了,自己就打算在另外几块土里种花,而且她和原告孙女士的爱人沟通过这件事。
被告于女士:当时我们沟通挺好的。后来我爱人来挖土,发现她在里面种上球根了。我爱人当时不知道,因为没出芽就给挖了,然后就把球根种到她那边了。她当时气势汹汹地说让我赔,这梁子就算结下了。
被告于女士说,自打与邻居发生了这次不愉快,之后自己在花坛里种下的花总是活不了。
被告于女士:为什么我知道她撒东西了,花坛里都是白色的粒粒,后来上网查是除草剂,花就活不了。
对于被告于女士说的,原告并不认可。
原告孙女士:因为有的花坛是我种了花,你不能说这一边就是我们的,那一边就是你们的。说我给你家花怎么着了,这个都无从谈起,别人没干的事,凭着自己的想象,给装摄像头找理由。
花坛事件之后不久,被告于女士发现自己家门口的地上有许多灰,也正是这件事让她在门上安装了可视门铃。
被告于女士的女儿说,打开可视门铃的摄录功能后,他们发现了对门邻居的一些奇怪行为,而且这些行为都让自己和母亲感到不安。
关于往公共楼道甚至对方家门口倒垃圾的问题,原告孙女士表示,自己家同样出现过对方倒过来的垃圾。
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你一言我一语,激烈地争辩着。
原告方认为,被告家安装的这三个摄像头明确记录了原告的行踪、往来人员,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因此坚持要求被告拆除摄像头,并赔偿原告1万元精神损失费。
被告则认为,自己安装的可视门铃和家用摄像头都是在市面上出售的正规产品,并且自己是出于保护自身安全的考虑,并没有侵犯对方的隐私权。
法官实地查看明晰摄像头拍摄范围
被告方安装的摄像头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保障自己安全与侵犯他人隐私权之间的界限又在哪里?法官到原被告家中进行了实地查看,明晰了被告家几处摄像头的拍摄范围,
被告方的可视门铃与摄像头究竟该不该拆除呢?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王磊:被告的可视门铃系统正对着原告的家门,安装的摄像头也正对着双方必经的楼道。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出入时间、来人来访的情况,以及她开门时家里内部的一些情况,都有可能被摄像系统和可视门铃系统采集,所以对她的隐私的确是有一定侵犯的。
法院认为,被告安装的可视门铃及摄像监控系统的行为构成侵权,虽然被告方辩称,自己安装可视门铃与摄像头是出于防卫和取证的目的,但这不能成为他们实施侵权行为的理由。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王磊:被告主张是为了自己生活的宁静和安全,安装了监视系统和可视摄像头,但是她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最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于女士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拆除可视门铃和两个摄像头,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履行。
可视门铃拆了,但是两户对门邻居间的矛盾该如何化解呢?对于原告方曾作出的一些过激行为,法官也进行了教育与提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王磊:对原告这种行为,我们也做出了一个否定性的评价,也是希望能够理性克制地去解决问题,最好通过协商或者是其他途径来解决,而不要有这种过激的行为。
法官提示,在入户门处安装带有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前,最好事先征求一下邻居的意见,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物业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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