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起诉模仿者赔偿600万引热议, 模仿者利用长相赚钱是否侵权

金宝每日说法2024-06-18 13:44:38  52

起因事件

据娱乐新闻传,演员王宝强将一个模仿他的网红王宝弱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高达650万的巨额款项。不久后,王宝弱亲自举着身份证,在社交媒体上公开发表了一份道歉声明。在视频中,他哭着向王宝强认错,并承诺以后不会再打着王宝强的旗号从事商业演出和牟利,更不会与马蓉合作拍摄视频。

一些网友支持王宝强,认为模仿者应该尊重他人,不应该诋毁他人,也要尊重明星的知识产权和肖像权,不应利用明星的知名度谋取私利。而另一些网友则持不同意见,认为模仿是一种艺术表达形式,只要不涉及恶意诋毁或诽谤,就不应被严格限制。不过,多数网友还是认为在模仿时应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益。

那么,金宝每日说法和各位读者聊一聊几个相关的法律问题。关于毫无限度的名人“模仿”的法律评价,特别是在利用长相赚取流量卖货盈利的情境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是否构成侵权

肖像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利用长相模仿名人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其肖像进行盈利,很可能构成对名人肖像权的侵犯。

知识产权侵权:如果模仿行为涉及到了名人的特定形象、名称、标志等知识产权,并且未经授权使用,也可能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

如果模仿行为导致了消费者混淆,误将模仿者当作被模仿的名人,从而购买了商品或服务,那么这种模仿行为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侵权的认定标准

侵权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为人有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在名人模仿的情境中,主要表现为未经授权使用名人的肖像、名称、标志等。

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即模仿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权益,但仍然进行模仿活动。

造成了被侵权人权益损害的事实:例如,名人的商业利益受到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等。

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权益损害有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导致权益损害的直接原因。

总结

金宝每日说法觉得,毫无限度的名人“模仿”行为,特别是在利用长相赚取流量卖货盈利的情境下,很可能构成对名人肖像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侵犯,同时也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平台应完善技术手段加强审核,建立信用体系对违规主播进行信用惩戒,共同维护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同时,公众也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肖像权,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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