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棵梧桐树砸伤两名行人案二审: 案涉树木管理人上诉被驳回, 维持原判

大皖新闻2024-06-17 22:56:14  40

大皖新闻讯2023年“五一”小长假期间,芜湖市民齐某某、燕某某骑电动车途经芜湖凤鸣湖大桥,一棵梧桐树突然倒伏在非机动车道上,导致两人受伤。6月17日下午,大皖新闻记者采访获悉,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上诉人芜湖市经开区建设和公用事业管理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被驳回。

去年9月,齐某某、燕某某起诉了芜湖市经开区建设和公用事业管理处以及外包单位中徽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区公用事业管理处、中徽环境公司)。经过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伤者齐某某、燕某某胜诉,被告经开区公用事业管理处不服,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大皖新闻今年4月7日报道《一棵梧桐树砸伤两名行人芜湖法院一审判决伤者胜诉》)。

6月17日下午,记者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5日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上看到,上诉人芜湖市经开区公用事业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齐某某、燕某某、中徽环境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芜湖经开区公用事业管理处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中徽环境公司赔偿齐某某、燕某某各项损失;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综上,上诉人经开区公用事业管理处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齐某某、燕某某辩称: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依法应当承担对被上诉人的全部赔偿责任。2、一审认定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合理合法,应当维持。

中徽环境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和查阅原审卷宗,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二审应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审理,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评析如下:一、上诉人经开区公用事业管理处关于一审认定本案赔偿主体错误问题。因上诉人经开区公用事业管理处系本案案涉树木的管理人,其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树木尽到了管理义务,故一审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齐某某、燕某某的伤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上诉人主张案涉树木已经交由中徽环境公司养护,但这并不能免除上诉人作为涉案树木管理人的责任。二、上诉人关于一审判决对齐某某、燕某某要求赔偿的具体项目、标准认定有误等问题。经查,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经开区公用事业管理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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