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做出提前出资的决议有效吗? | 公司法研

李辉会2024-06-17 07:28:00  82

由于在公司实际经营中,常常会发生资金链断裂、急需大量资金,需要股东提前出资,否则公司经营将难以为继等情形,所以很多公司会通过股东会决议缩短股东的出资认缴期限,但是,有时一些小股东不同意缩短出资期限,大股东会根据其控股地位而通过该决议,那么这个决议是合法有效的吗?

经典案例

A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其中甲出资3500万元,占注册资本70%;乙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10%;丙出资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20%。股东认缴出资的缴纳时间为2050年12月31日前。

2020年5月10日,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缩短全部股东的出资期限,由2050年12月31日前缩短至2020年6月10日前。丙反对该决议,未在该份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甲在该份股东会决议上签字通过了该决议。丙认为在其明确反对的情况下,甲滥用其优势地位,强行通过了股东会决议,损害了其利益。于是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决议无效。

法院认为,修改股东出资期限,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这并非一般的修改公司章程事项,不能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股东出资期限系公司设立或股东加入公司成为股东时,公司各股东之间形成的一致合意,股东按期出资虽系各股东对公司的义务,但本质上属于各股东之间的一致约定,而非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所以,缩短出资期限应经包括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故A公司的缩短出资期限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风险提示

公司的控股股东未经充分协商,未征得小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其控股股东的优势地位,以资本多数决通过缩短出资期限的股东会决议,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应如何做出缩短出资期限的决议呢?我们建议:

1、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如上述法院所说,股东出资期限是公司设立或股东加入公司成为股东时,公司各股东之间形成的一致合意,不是公司经营管理事项不适用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在非特定情况下,是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可以对出资期限进行修改。

2、因维持公司运营的需要

注册资本既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保证,也是公司维持正常运营的需要。当公司运营过程中出现资金短缺,难以为继时,为了能够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避免公司破产,即便有部分股东不同意修改出资期限,公司也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实缴期限变更后,股东不应当以公司成立时约定的出资期限还未到为由拒绝缴纳。

3、其他具有合理性和紧迫性的事由

因为出资期限的提前涉及到股东的根本利益,因此只有当公司具有合理性和紧迫性的理由时,才能够要求股东提前出资。例如公司有一项紧急业务,能够给公司带来较高的盈利,但是该业务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公司目前资金欠缺,此种情况下,公司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可以视为是合理和紧迫的,此时缩短出资的决议不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对于不出资的股东,还可阅读《》【公司法研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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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 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上海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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