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的区域性优惠政策推广,国家对科技、文化创意产业等诸多领域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企业享受到相应的政府补助。
这些政府补助在纳税申报上应该如何处理?我梳理了4个热点问答,带你捋清楚相关涉税处理事项。
1.财政补贴收入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财政补贴收入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形成
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公司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或摊销?
答:分下列两种情况处理:
情形一: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如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按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二、研发费用归集(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八、执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情形二: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若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以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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