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家企业的停产公告,将它与地方税务部门就一款化工品是否征收消费税的争论推上前台。
近日,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839.SZ)发布一则公司停产公告,称因公司经营资金困难,决定对其主营业务收入来源的相关装置进行停产,而这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为此公司会采取各项节流措施控制运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逐步安排员工放假、减薪、裁员等方式,努力维持日常经营活动。
而就在博汇股份决定停产前不久,它因需要补缴近5亿元消费税而受到业内关注。
今年3月,博汇股份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澥浦税务所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公司去年7月份以后生产"重芳烃衍生品"按"重芳烃"缴纳消费税。博汇公司测算,这对企业去年全年利润和今年一季度利润影响分别约为3亿元和2亿元。
然而对于上述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的要求,博汇股份在今年多份公开的文件中表示不认同,即重芳烃衍生品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6月14日,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发布通报称,截至目前,企业未予缴纳(消费税)。该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与企业沟通,继续争取企业配合,深入做好政策辅导,依法依规处理。
上图为博汇股份财务数据,来自博汇股份2023年年报
显然,两方面对于上述事件问题的核心分歧在于,重芳烃衍生品是否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第一财经,目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已经明确重芳烃需要征收消费税,而对于重芳烃衍生品是否征税并未细化明确。未来可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专业性意见,明确重芳烃衍生品与重芳烃是否具有实质性差异,若没有实质性差异,重芳烃衍生品理应征税。
所谓重芳烃是指分子量大于二甲苯的混合芳烃,可直接用作汽油、高沸点溶剂、石油树脂、炭黑等的原料,也可通过分离方法,分出主要组分进一步利用。
博汇股份生产的主要产品是重芳烃、白油等,在2023年7月之前,重芳烃不在消费税征收范围内。但为了促进成品油行业规范发展,2023年6月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下称《公告》),其中明确了重芳烃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这意味着重芳烃去年7月份之后,需要按照1.52元/升征收消费税,即一吨重芳烃需要缴纳消费税约2150元。这对于主要生产销售重芳烃等商品的博汇股份显然不是个好消息,因为该公司具有年产40万吨重芳烃的生产能力。
而为了满足产品细分市场需要,博汇股份2023年初对重芳烃生产工艺进行优化升级。而就在7月份国家对重芳烃征收消费税的同时,该公司快速调整产品线升级计划,产品由重芳烃升级到重芳烃衍生品。
根据今年4月15日的一则博汇股份回复深交所关注函公告,博汇股份认为,公司生产的重芳烃衍生品从生产工艺、产品属性、主要成分、常温下物理状态等各项指标,与相关规定的石脑油有明显差异,不应属于应税消费税征收范围。所以公司7月份后生产的重芳烃衍生品无须申报缴纳消费税。
但税务部门并不这么认为。
根据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发布的通报,根据税收风险筛查情况,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发现博汇股份存在少缴消费税风险,经综合研判于2023年11月6日向企业送达了风险提示单,并多次开展了纳税辅导和约谈。在企业不主动配合消除涉税风险的情况下,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于2024年3月27日向其下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对相关应税产品依法依规缴纳税款。截至目前,企业未予缴纳。
而根据博汇股份公开披露的信息,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正是依据上述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要求公司7月以后生产销售的"重芳烃衍生品"按"重芳烃"缴纳消费税。而税务机关并未告知公司重芳烃衍生品归属于重芳烃的依据。
施正文认为,对于重芳烃衍生品是否征收消费税有相关争议,可参考行业主管部门技术专家专业意见,从性质成分等方面明确重芳烃衍生品与重芳烃是否具有实质性差异,然后根据消费税法基本原则和精神来确定,重芳烃衍生品是否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广悦律师事务所任正勇律师告诉第一财经,对重芳烃衍生品产品定性,应由权威专业机构来定性。企业和税务局观点不同,找专业机构做鉴定是一种可行的有效路径。另外,针对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产品,纳税人有通过生产工艺等方式将其变更为其他产品,实现避税的动机。
但能否真正改变产品性质,彻底转换成"另类产品"呢?
他表示,这可从企业原有客户对"另类产品"是按新品对待,还是按旧品对待。因为避税行为产生的产品转换涉及下游原有客户的接受问题,一般来讲,不可能为了避税而将原有客户不要了,而去寻找新产品的新客户。原有客户一般也无动力配合上游搞税务筹划,但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除外。
一位税务专家告诉第一财经,如果是否征税处于一个模糊地带,在相关细节没有主管部门明确下,应该综合考量企业的发展情况和经济环境,注重涵养税源,不能只顾短期利益。
消费税征税对象是特殊消费品,目前包括烟酒油车等15个税目,目的在于抑制高污染高能耗、不可再生资源、奢侈品等商品消费,并筹集财政收入。消费税目前是中国第三大税种,2023年国内消费税收入约1.6万亿元,属于中央税收收入。
2014年以来消费税改革拉开序幕,主要是调整和优化了征税范围和税率调整,比如酒精、小排量摩托车、普通化妆品等不再征收消费税,电子烟等纳入征税范围,烟草、成品油消费税税率提高等。
国家"十四五"规划明确,要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另外,消费税正在立法进程中,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中。
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明确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具体调整品目经充分论证,逐项报批后稳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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