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6月15日消息(总台中国之声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报道,网络暴力信息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6月1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案件。未成年人将传播侵权信息的网络平台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定平台对涉及隐私、涉性谣言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信息审查,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未及时处理侵权信息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法院为什么这么判?
小甲和小乙在学校因琐事产生矛盾,小乙委托同学小丙通过被告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某社交软件制作了一段视频,视频中包含小甲的肖像、姓名、微信号等个人信息,并包含造黄谣、招嫖广告等内容,视频在社交软件中传播迅速,一天内浏览量就超过三万。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王红霞介绍:“小甲发现小乙在朋友圈发布视频后就报警,涉案视频在他人投诉后下架。因小乙和小丙均为未成年人,经小甲及其监护人同意,公安机关未作出行政或刑事案件处理。但小甲认为,某科技公司作为涉案软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连带责任,就将这家科技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
被告公司辩称,涉案视频由网络用户制作上传,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此案主审法官,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颜君分析:“证据显示,涉案视频指向未成年人,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时,需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性质和对信息作出的处理情况、涉案信息侵权类型及明显程度、浏览量及影响范围、应当具备管理信息的能力和采取预防合理措施的情况等因素进行评判。”
颜君说,涉案视频中带有小甲面部清晰近照,从面貌特征上可推知信息主体为未成年人的可能性较高,视频使用了极端恶俗、下流的语言针对女性未成年人进行了人格侮辱和人身攻击。此外,视频还披露了小甲的真实姓名、微信号等个人信息,附加极度诋毁人格、甚至可能被误以为是“招嫖”的语言。
颜君表示:“这些涉案信息不仅可能引发人肉搜索和侵扰私人生活安宁、侵犯隐私的风险,还明显为涉黄谣言,严重侵害女性未成年人社会清誉,其侵权内容显而易见、易于判断。”
王红霞说,涉案视频从发布到删除仅一天时间,即已产生了超过三万的浏览量,引发了相对较高的网络关注和社会影响程度。
王红霞表示:“这种短时间飙升的情形,更应易于触发技术监测和响应或人工审查,进而提升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晓涉案信息的可能性。由于未成年人易受侵害、网络传播的瞬时性和广泛性、人格权一旦遭到侵害即难以弥补,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涉案信息进行了处理。”
法院认为,本案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的情形,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颜君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欺凌的预防和处置具有信息技术优势,应采取有效的技术和人工保障措施,切实提高未成年人保护水平。
颜君说:“我们在判决中明确,网络平台除承担‘通知-删除’的事后处置义务外,还需尽到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事前义务和‘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情况下的事中处置义务,尤其要给予未成年人更靠前一步的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网络保护专章以及新出台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专门就预防和惩治网络欺凌行为作出规定,并规定了网络平台相应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要求网络平台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
王红霞说:“我们呼吁,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内的各方主体均应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社会责任,预防和阻止涉未成年人违法信息的传播,共同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为青少年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依法惩治网络暴力和校园欺凌行为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啸说:“审理本案的法院正确认定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平台在信息管理,尤其是针对涉及隐私、涉性谣言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格权益的违法信息的管理上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这个判决为网络平台确立了清晰明确的行为规范,有利于督促网络平台更好地履行注意义务,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网络暴力、校园欺凌行为,从而更加充分地保护广大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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