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某于2022年8月刑满释放后,通过地缘、朋友等关系与被告人闫某某、郭某峰、郭某涛、杜某某、王某彬、王某勋、安某某、勾某相互结识。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期间,在本市辖区内,赵某某通过“笑气”“复方曲马多”“美沙酮”等精神类药物控制未成年人,多次组织、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赵某某经常纠集上述人员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其中多数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并摄录相关视频在网络上展播,企图以这样的方式树立“社会威望”。2023年4月,逐渐形成了以赵某某为首要分子,闫某某、郭某峰为骨干成员,郭某涛、杜某某、王某彬、王某勋、安某某、勾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相关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赵某某、闫某某、杜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辽源中院受理此案后,立即组成合议庭认真梳理案件事实,审慎分析、归纳涉案定罪证据,最终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下一步,辽源中院将坚决贯彻落实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相关部署要求,坚持依法打击不动摇、坚持整体防控不放松,铲除黑恶犯罪滋生土壤,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走深走实。
文字:李志华(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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