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青岛中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宣判,武术俱乐部的负责人及教练等三人将8岁男童殴打致死,其中两人被判无期,一人被判三缓五,目前已有两名被告人提出上诉,被害人家属也对这个判决不太满意。对这个案子怎么看?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案子是去年6月18日发生在青岛一家武术俱乐部内,一名8岁男童被俱乐部的负责人张某斌及其儿子张某豪、教练李某丁殴打致死。
此前网上曾流传一段视频,是这个孩子被放在一个椅子上,然后从椅子倒到地面,视频中还有一个女子的声音,事后被证实为该俱乐部另一名负责人史某。
根据澎湃新闻报道,死者家属描述,史某先是给他们发视频说正在管教孩子,过了40分钟打来语音说孩子叫不醒了,家属赶到医院的时候就已经在抢救了,当天下午15时许宣告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被认定为“用钝性物体多次打击致广泛软组织挫伤导致创伤性休克并肺脏脂肪栓塞死亡”。
而根据法院通报,涉事俱乐部的负责人张某斌因被害人训练动作不规范,同教练李某丁以及帮教张某豪,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捆绑,
而根据澎湃新闻转述家属说法,此案开庭时播放了监控视频,显示当天上午9时许,张某斌就在俱乐部崂山区的场地将孩子按在地上用拳头打、用脚踢其臀部、大腿,后又使用电线抽打,持续20分钟左右。
中午11时许,张某斌将孩子带到城阳区场地,李某丁、张某豪分别用木棍、扇子等敲打被害人。
12时30分许,三人又在食堂内捆绑被害人,将被害人拖拽到训练场,用练功带将被害人以站立姿势捆绑在压腿杠上。目前这就是主要殴打事实了。
这个案子判决出来也是有一些争议,一个是为什么三名被告人没有一个被判死刑,另一个是俱乐部负责人史某为什么没有出现在这次审判里。我说说我的看法供参考。
首先是关于罪名。
家属这边曾经提出应该追究故意杀人罪,理由是三个被告人送医不及时,但其实公安机关刑拘的时候就是按照故意伤害罪刑拘,检察机关起诉的时候也是这个罪名。
这两个罪名的客观方面没有区别,主要看主观方面是否对死亡结果存在故意,也就是积极追求死亡结果和放任死亡结果发生两个情况。
从已知信息看,当时这几个人没有动机要追求孩子死亡,并且拍摄视频还发给家长反而说明他们并不认为这个管教有什么不对,这个反而可以排除他们积极追求。
所以家属这边的律师也是提出按照放任的故意来追究,但其实放任故意也就是间接故意,这一点主要是被他们送医行为排除,当然关于这一点家属这边是有异议的。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即便认定间接故意,通常量刑也会轻于直接故意,而且罪名变化对于处刑的影响没有大家想的那么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既遂的量刑范围都是十年以上到死刑,所以罪名并不是判决死刑的障碍,更换罪名也影响不大,只不过有些人以为定成故意杀人罪就会更高几率判死刑,这实际上是个误解。
接下来说一下量刑问题。
这里两个被判缓刑的人是俱乐部负责人张某斌和教练李某丁,这两个人被法院认定是共同犯罪的主犯,他们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严惩,如果这么看是可以判死刑了。但是同时他们有具有自首情节且将被害人送医疗救治,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我看有网友说是别人让他们送医,这个没有区别,只要送的是他们就行,就看他们有没有隐匿延误了,如果没有这个认定没问题。
这里比较关键的是自首情节,法院通报当日14时许张某斌拨打110电话报警,后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李某丁、张某豪接通知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一个是自己打电话报警,后两个是自己去的派出所,确实是可以认定成自首的。
至于那个张某豪,他首先被认定的是从犯,帮助教学,作案时间短,击打程度明显弱于同案被告人,捆绑时仅是协助作用,其次他也有自首情节,第三他还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所以综合下来给他判的是三年,而依法判三年以下的如果情节较轻确实可以判缓刑。
第三我对法院通报的看法属于基本认可,但是认为有提高空间。
这里如果从呈现案件事实、释法说理来讲,至少法理层面都是说的通的,我们也应该尊重法院的专业判断。
但是这个通报还是略显简单了一些,之前很多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都会安排法官再详细解读,答记者问之类的。虽然有很多不是真的有记者来问,但是对于普通公众理解法院判决还是有帮助的,我其实很建议青岛中院参考,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第四关于俱乐部另一个负责人史某的追责问题。
这个按说不是法院来回答,毕竟公安局一开始刑拘就没她,但是根据澎湃新闻报道,家属这边其实是提出对她的追责问题的,依据是史某曾提供电线作为犯罪工具,曾参与将被害人捆绑在椅背上,还负有对武术俱乐部的管理责任,注意这里只是家属这一方的说法,并没有经过司法机关确认。
不过报道只说公诉机关表示史某相关责任的认定不在此次审理范围内,那么究竟这个责任认定到底在哪?或者说还是不是有对她的责任认定呢?
这里要说明,我并不是说非要追究她的刑事责任,我很愿意相信司法机关的专业判断,毕竟司法机关对事实层面的了解要更深入,也可能这个人没有直接参加殴打,但是既然这个疑问广泛存在,还是建议当地司法机关能做一个说明。
当然如果最后确实史某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会建议从家属考虑走民事诉讼,向史某及俱乐部进行索赔,一般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这是在没有刑事诉讼之外的一个追责方向吧。
第五,关于后续上诉的问题。
现在多家媒体报道称,两名被判无期的被告人当庭提出上诉,家属这边也表示要抗诉。但这个问题我们说过很多次了,公诉案件被害人家属是没法上诉或抗诉的,他只能是向检察机关申请,这里就要看检察机关的判断了。
不过目前这个情况,检察机关是否抗诉将直接影响后续二审的量刑空间,如果检方抗诉则仍有加重刑罚甚至到死刑的可能,但如果检方不上诉,虽然也会有二审,不过是被告人自行提出,就要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那量刑空间基本这样了,大概率是维持原判,所以检方抗诉与否还很关键,这个有待观察。
第六,后续行业执法也应该跟上。
这个事儿出来这么久了,这个武术俱乐部的主管部门青岛市体育局除了一开始回应说停业了,后续我没有查到有进一步的行动。
另外根据看看新闻报道,中国武术协会相关工作人员也透露,已经联系了山东省武术院,督促其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
而根据天眼查显示,这家俱乐部目前还是正常存续状态,没有查到被行政处罚的信息。
但根据此前看看新闻报道,该俱乐部除了开展武术培训外,还提供托管、住宿和吃饭服务,有网友质疑,俱乐部并没有相关资质,属于违规操作。
那现在相关问题是调查完了没公布呢?还是说仍在调查中呢?重点是行政主管部门这边有没有一个结论呢?对于相关机构有没有一个管理方面的加强来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呢?
这个事儿我还真是挺好奇的,希望青岛体育局可以考虑回应一下,或者有采访资质的媒体同行可以考虑跟进一下这个问题。
最后还是像家属表示哀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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