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据北京市药监局官网消息,近日,《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大型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宾馆、居民社区等区域可设立能提供实时在线药学服务的自助售药机。顾客持医疗机构(含互联网医院)开具的有效处方,可就近在自助取药机上获取处方中的各类药品。
征求意见稿提出,自助售药机仅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品。企业对设置的自助售药机实施统一管理,药品销售、更换、检查及药品有效期管理应当纳入企业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采购、销售和存货的实时查看。
征求意见稿对申办设置自助售药机规定了具体条件,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依托自身实体药店,在经营地址内设置自助售药机。同时,为满足市民在不同地域、不同时段的用药需求,充分发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优势,凡企业连锁门店数量达到15家的,可以依托下辖连锁门店在大型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宾馆、居民社区、社区医疗机构、乡镇(村)卫生服务中心等区域设立自助售药机。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自助售药机摆放场所条件、温湿度监测与调控、药品陈列、标记标识、销售票据及申报材料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自助售药机应当避免日晒雨淋,放置地点要求环境整洁、干净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质放置在同一场所内;应具备温湿度自助监测、调控功能,使药品储存条件符合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应具有安全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做到出售药品全程监控,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置。
自助售药机内部结构及药品陈列应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外用药与内服药应相对分开陈列。机器上应当标示药品零售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投诉举报电话(12315或12345)等相关内容,且标记标识应当明显、不易脱落。自助售药机还应具备提供实时在线药学服务功能,且能够提供药品销售凭证,并标示相关警示语。
为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征求意见稿规定,自助售药机销售药品打印的销售小票应涵盖设置自助售药机的药品零售企业名称、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等内容,并能够与药品零售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互联互通。
各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自助售药机销售药品列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日常监管,监督药品零售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主体责任。若设置的自助售药机不符合规定或存在药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各分局、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设置自助售药机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和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设置;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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