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是耀眼的光,本应披散、呵护着绿地上的每一朵花,祝愿它们快快长大,成为灿烂的自己。可是生命苦涩如歌,正如加沙地区的一位小男孩在战争中被采访到时说的那样,记者问他:你长大了想做什么?而小男孩神情空邃地说道:我们在巴勒斯坦长不大,我们任何时候都可以被枪杀,失去生命,正常走路都会被枪杀,这是我们在巴勒斯坦的生活。
加沙地区系巴勒斯坦国最大的城市,在地理位置上靠近于埃及边境和地中海,在这里生活着的主要是巴勒斯坦人和其他阿拉伯人。因其地理位置的特殊,自古成为多种党派、国家政体以及背后各方力量争夺的目标,这也好似注定了在这片干烈沙地上流着的是咸苦的眼泪。而随着巴以冲突的持续,巴勒斯坦国武装人员不时从加沙地带向以色列境内目标发动袭击,而以色列则加大了对加沙地带的封锁和军事打击,多次进入加沙地带展开军事行动。
而事实究竟是怎样的,不仅是现在,以及在被称作“历史”的过去,战争的发端以及过程总被一部分人加以掩藏、扭曲,他们所报道、展现的仅仅只是他们所要表现的。但,我们可以清楚看到的是,加沙地区的平民流离失所、数千万人因为战争失去生命,加沙地区的孩童始终生活在战争的惊恐之中,甚至他们不确定今天是否是活着的最后一天。
2011年9月,巴勒斯坦向联合国递交申请,寻求成为联合国正式会员国,当时因美国和以色列的反对而未能获得安理会支持。而前不久在联合国大会高票通过决议建议重审巴勒斯坦入联申请后,甚至出现了以驻联代表当场粉碎联合国宪章的戏剧性场面,这也足以折射出现下巴以冲突的焦灼程度。 一、那么什么是联合国呢?加入联合国的意义又有哪些? 联合国,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致力于促进各国在国际法、国际安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权、公民自由、政治自由、民主及实现持久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这也就意味着,加入联合国即视为承认其系以主权国家的身份而加入。我国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之一,同时还有俄罗斯、英国、法国、美国,五大常任理事国均有一票否决权。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联合国根据宪章设有6个主要机关是,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联合国秘书处。
基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加入联合国,巴勒斯坦加入联合国就意味着国家成为合法的主权国家,能够被世界认可,并且拥有投票权,也可以在国际关系中表达自己的观点意见,进而在世界各国面前保持主动权和话语权。同时,可以防止和解决国际冲突以及战争,拥从而有稳定和平的发展环境。入联后,巴勒斯坦将还可以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等联合国下属机构,并能起诉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二、什么又是国际刑事法院?它存在的意义又是什么? 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独立的法庭,与联合国有关系但不属于联合国系统。负责审判战争罪行、种族灭绝、罪行人道主义等国际犯罪。其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三、以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弗尔默鲁斯第一次提出“人权”这个概念,随后格劳秀斯明确的提出人权就是“人作为一个人生来基本的、自然的权利”。而洛克也在前人的基础上对人权的基本内涵作了较为全面的论述,他指出人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生命权是人类最崇高的价值存在,每个人首要的任务就是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是保护生命和追求财富的条件。以及法国思想家卢梭也认为,人生来就具有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而这种权利是天然的。平等、秩序、自由是现代法的基本价值,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明显标志,是现代法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是现代法区别于传统法的基本标志。 四、依据国际法原则、公约指出:在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中 1.禁止使用极度残酷的武器
如:(1)在给战斗员造成极度痛苦后使之死亡的武器,例如达姆弹(一类射入人体后爆炸或破裂的子弹);(2)能使人致残、陷入长期痛苦的常规武器等,这类武器的名单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在不断增加。
2.禁止使用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对这类武器的禁用已经明确规定在一系列国际公约中
3.核武器虽具有大规模的杀伤性、长期的毒害及辐射效用,以及难以对人员及目标区分打击,因此从理论上讲,其无疑应该属于被禁止的武器和方法之列,但目前的国际法还未对核武器的禁止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 五、法律、条约对战时平民、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日内瓦公约》既适用于战争也适用于武装冲突,其不仅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在非缔约国接受并援用《公约》规定的条件下,也可以与缔约国等同地受《公约》的约束,而不必须以通过有关程序加入该公约作为适用条件。
其主要内容:
坚持人道主义原则、保护战时平民以及伤病员和战俘的基本原则,即无论是在交战国境内还是在占领区,都应当给予平民、伤病员和战俘人道主义的待遇,不得侵害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尊严,否则涉嫌违反国际战争法。 六、国际法理论中对惩罚战争犯罪的规定:纽伦堡原则 纽伦堡原则,是纽伦堡宪章中确认的国际法原则。其核心观点是:作为被告的行政官员,无论是国家元首还是政府部门的责任官员,都不能逃脱罪责或减轻处罚;即使被告的行为是在执行其政府或上级的命令,他也不能逃脱罪责,但法庭可以考虑正义的要求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这些原则,个人不仅要为自己的违法的自主行为承担罪责,也要为执行任何违法的计划、阴谋的命令而承担责任。
世界应是璀璨多样的,自由的白鸽应衔着绿色的枝丫展意飞翔,而那些孩童也应拥有梦想,他们的明天不应该在废墟的灰色烟尘中被随意断送。自由的旗帜应在次日清晨的第一束光中随风飘扬,我们渴望和平,也希望花朵不再被鲜血所沾染。
历史像个圆圈,好似我们通过那面镜子可以看到我们的先辈,他们为了一个真理“我们该活着”,用鲜血去斗争、去反抗,终于红色的旗在最美的光影中得以舒展。我们要的是正义、是自由,是世界的和平和祖国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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