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公安发布通告 打击整治涉诈黑灰产违法犯罪活动

华商网2024-03-30 18:38:17  66

3月29日,周至县公安局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整治涉诈黑灰产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通告中指出,近年来,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个人电话卡、银行卡、对公账户,架设GOIP群呼设备,拨打诈骗引流电话,“跑分”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被诈骗分子作为通讯联络、转移资金的手段,已成为助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黑灰产业”,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必须坚决依法严惩。

为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势头,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铲除滋生犯罪的灰色土壤,周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不得架设GOIP非法群呼设备,拨打诈骗引流电话,参与“跑分”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不得出售、提供个人信息,不得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违法犯罪方法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境内外通联软件组建通讯群组,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信息。

五、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及非法出租、出售、转借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

六、凡在本通告发布后,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有主动投案等法定情形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继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和非法出租、出售、转借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肃处理。

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从事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在开办电话卡、银行卡过程中,主动配合通信运营商及银行核验身份。同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电信网络诈骗及非法出租、出售、转借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线索,掀起一场打击整治治涉诈黑灰产违法犯罪活动的人民战争。

如发现此类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拨打110或直接到辖区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商报记者白仲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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